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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3月以來,有哪些行為觸犯了刑法?

刑法修正案(XI)討論通過,2021年3月正式實施。其中體現了刑法以前條文中的壹些空缺或不足的部分,看看公布的相關資料。

捕食野生動物

法律指導:《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亂養外國寵物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壹)的相關規定,隨意引進、放生、丟棄外來物種將涉嫌犯罪。法律指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放流、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與生物安全法相聯系,《刑法修正案》( XI)增加了三種犯罪行為:非法編輯人類基因和克隆胚胎罪;嚴重危害本國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罪等。

幹擾司機駕駛

近年來,搶奪駕駛人方向盤、辱罵毆打駕駛人幹擾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對公眾的生命安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已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

法律指導:《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近年來,壹些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司機、司機與乘客發生糾紛後非法營運或擅離職守、與乘客打架等。,時有發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已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

組隊境外賭博

刑法的修改明確了組織境外賭博的新罪名。法律指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組織中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惡搞英雄烈士

近年來,網絡上不時出現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帖子和留言,給英雄烈士親屬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創傷,傷害了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了公眾的利益。這次刑法修改明確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列為犯罪。法律指導:《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壹:“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從高處投擲物體

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籠罩在城市上空的痛”,會帶來極大的社會危害。這次修改刑法,對高空拋物的不文明行為進行了處罰。

法律指導:《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二第壹款:“情節嚴重的,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處投擲物體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高空拋物行為,多通過民事手段處理,只有造成受害人重傷或死亡的高空拋物行為,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將高空拋物行為入罪的刑法修正案,釋放了嚴懲高空拋物行為的信號。高空拋物監禁讓責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價,同時更大程度地釋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迫使人們自我警惕、自我約束、自我控制。

收高利貸

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高利貸的監管和打擊力度。壹是發文嚴懲套路貸犯罪。後來兩所高校出臺了《關於辦理非法借貸刑事案件的意見》,直接將高利貸界定為非法經營罪。

法律指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非法收取高利借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

近年來,金融領域套路貸、高利貸層出不窮。為了打擊這壹公害,國家不斷加大對高利貸的監管和打擊力度。2065438+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意見》,以捏造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套路貸”進行定罪處罰。後來,教育部、高等學校下發了《關於辦理非法借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直接將高利貸界定為非法經營罪。這次刑法修改,不僅懲治了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討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還懲治了“軟暴力”跟蹤騷擾高息貸款等非法討債的行為,進壹步加大了對此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用別人的名字代替別人的位置

此次刑法修訂明確將冒名頂替、介紹就業等行為入罪。

法律指導:《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第壹款、第二款:“竊取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資格、公務員資格和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或者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懲罰學校冒名頂替的問題長期以來壹直是社會討論的熱點。從“冠縣陳春秀被冒名頂替”,到“濟寧茍靜被冒名頂替”,這些新曝光的事件,無不彌漫著違紀違法的影子。雖然事後相關責任人受到了黨紀處理,甚至移送司法機關,但仍然引起了公眾的強烈焦慮。如何加大處罰力度,遏制亂象,成為當務之急。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第十壹次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時,針對引起社會關註的“冒名頂替上學”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建議將相應罪名納入刑法修正案,提高量刑標準。

性侵未成年養女

2020年,包某某性侵未成年“養女”事件引起廣泛關註,這壹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底線的行為引起社會強烈關註。與14周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已被刑法明確規定為強奸罪。為回應社會關切,本次刑法修訂將與14至16周歲的養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定為犯罪,填補了法律空白。

法律指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第壹款:“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子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經批準進口和銷售外國藥品的

此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12、1生效)重新定義了什麽是假劣藥品,進口國內未批準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處理。

《刑法修正案(十壹)》新增壹個罪名,明確將擅自進口、銷售外國藥品的行為入罪,但同時也設置了“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前提條件。

法律指導:《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之壹第壹款:“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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