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公共* * *、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空間、水域、道路、車輛、公共* * *設施、漂浮物等載體設置的廣告和牌匾設施,包括霓虹燈、燈箱、櫥窗招牌、電子顯示屏(屏)、公告欄、廣告牌、閱報欄等。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
區、縣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的管理和監督。
規劃、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並應當征求行業協會、廣告經營者、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五條戶外廣告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戶外廣告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第六條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地點設置戶外廣告(牌匾除外):
(壹)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軍事機關駐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風貌建築保護區;
(三)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控制地帶;
(四)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
(五)公共綠地、河流湖泊;
涵洞和立交橋(不包括人行橋和地下通道);
(七)透視護欄、護欄、道路隔離帶、臨時工棚;
(八)異型屋頂、坡屋頂和住宅建築;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或者地點。第七條本市外環線以內的中心城區不得設置占地面積較大的大型戶外廣告。
外環線、高速公路和國道兩側的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嚴格控制。第八條在道路及其兩側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交通,不得遮擋綠化和市容,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誌和交通信號,不得妨礙無障礙設施的使用。第九條附著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的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城市景觀和市容環境,不得超過相關規劃和規範的高度和規模;不得在危險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危險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第十條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未預留戶外廣告位置的,不準設置戶外廣告。第十壹條在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以外50米)以及高速公路和國道兩側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到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在前款範圍以外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應當按照許可內容進行,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到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二條在路牌、候車亭、電話亭、路燈等公共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在車身上設置廣告的,應當先到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準予許可的,再去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三條依附於建築物、構築物和各種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征得產權所有人的同意,並簽訂同意占用的書面協議。第十四條戶外廣告空間使用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由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
戶外廣告空間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對戶外廣告的設置和使用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依法取得戶外廣告使用權的,應當自行政許可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設置;逾期未完成設置且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自動失效。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不得私自轉讓。確需轉讓或者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轉讓或者變更手續。
戶外廣告使用權人應當自設置之日起5日內,向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驗收,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7日內完成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