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經營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發票的內容包括向購買方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日期、數量和約定價格。每張發票都有壹個唯壹的流水號,以防止發票重復或跳號。
有權征收稅費的部門是財政、國稅、地稅、海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使用的是行政專用收據。
國稅、地稅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管理,海關由海關總署垂直管理。國稅和地稅負責征收工商稅收,基本包括對從事工商經營的企業和居民個人征收的各種稅收,絕大部分稅收屬於工商稅收。海關負責征收關稅,包括進出口關稅和船舶關稅。
發票的種類很多,主要根據行業特點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項目進行分類,每種發票都有特定的使用範圍。
普通發票主要用於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以使用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包括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前者適用於某壹行業和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壹發票、商業批發統壹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壹發票等;後者只適用於某壹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開具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信息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開票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