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目錄》(以下簡稱《商品目錄》)並由商檢局根據合同和信用證進行認證的進出口商品、出口食品、船艙、集裝箱和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單位不向商檢局申請檢驗;
二、未列入“清單”和合同、信用證不要求商檢局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單位不向商檢局申報;
三、由收貨和使用部門自行檢驗的進口商品,或由商檢局認證單位檢驗的進口商品,該單位不按合同規定和標準進行檢驗,或不向商檢局報告檢驗結果;
四、出口商品生產企業和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生產企業不向商檢局登記或登記不實的;
五、未經檢驗擅自安裝、生產、銷售和使用進口商品的;
六、外貿運輸單位不及時向商檢局和有關收貨、使用部門提供進口到貨通知,造成損失的;
7.更改商品名稱以逃避商檢局的檢查。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商檢局處以商品總值20%以下的罰款。
1.外貿運輸單位未能及時向商檢局和有關部門提供到貨通知,接收和使用貨物,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是收、用部門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及時組織檢驗,或發現問題未向商檢局報驗,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在進口設備檢驗中,已發現設備有缺陷,不註意內外包裝,破壞檢驗現場,無法判斷責任方;
四、商檢局簽發進口商品索賠證書,無故拖延,或不向外商索賠,或私自了結損失;
5.偽造、塗改、變造各種證件(包括質量許可證、檢驗批準證書、出口食品出廠及倉庫登記證、檢驗員證等。)和商檢局簽發的印章;
6.買賣或者轉讓商檢局簽發的各種檢驗鑒定證書、商檢標誌、質量許可證、批準證書、註冊證書及其他證書;
七、經商檢局檢驗後,擅自更換、改變商品質量、重量和數量的;
八、擅自塗改、拆除、毀壞商檢局在商品或物品包裝上的封識、標誌;
九、使用未經批準的包裝容器運輸《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範圍內的海運出口危險貨物,造成經濟損失的;
十、使用未經檢驗的船艙和集裝箱運輸易腐食品如糧油食品、凍品,造成經濟損失的;
十壹、其他弄虛作假、摻雜使假和欺騙行為。第四條被處罰者應在接到商檢局罰款通知後十天內,向中國銀行天津分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中國銀行天津分行從第十壹天起至繳納罰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罰款1%的滯納金。罰款和逾期罰款壹律上繳市財政局。第五條被處罰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在繳納罰款後10日內向國家商檢局提出申訴,由國家商檢局作出裁決。
如國家商檢局決定不予罰款或減少罰款,商檢局應通知銀行予以退還。第六條商檢局檢驗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對違法失職、觸犯刑律者,要提請司法機關懲處。第七條罰款程序的具體規定由商檢局、財政局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共同制定。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