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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意義是什麽

國外在電子商務立法尤其是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優秀立法經驗:

1、歐盟

歐盟與電子商務有關的主要法律文件有:《電子商務指令》、《電子簽名指令》、《遠程銷售令示》和《數據保護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內容包括:消費者在自己家中購買商品服務會獲得許多益處:較多的選擇,購買之前容易得到詳盡信息,購買價格可能較低。 要增強信任,也可以通過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確供應商的身份、來歷和債務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費者個人數據,明確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狀態來達到。

《遠程銷售指令》試圖通過為消費者提供保障來促進電子商務,保障消費者在遠程銷售合同中得到本國消費者保護制度的保護。遠程銷售合同是指供需雙方通過遠距離通信技術進行商品和服務交易所締結的合同。在遠程銷售合同中,消費者需要得到特別的保護,因為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會受到帶進攻性的市場技術的侵犯,也會受到供方給消費者的不足和不適當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對用信用卡支付時可能帶來的欺詐和錯誤風險。

2、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活動在充分的法律保護規範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發展。從1996年以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了互聯網經營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護從互聯網業務中收集的個人信息的隱私權。2000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宣布將在本國制定全面保護數據的法律。

3、德國

德國於97年6月13日通過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案》。在電信服務資料保護方面,雖然該法同意服務提供人可以提供電信服務目的而收集、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但要求應先將其收集、處理或使用的方式範圍、地點與目的告之服務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則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或經服務使用人的同意。同時,該法也賦予服務使用人撤銷其同意的權利。在達成必要的目的後,所收集的資料即應刪除,若傳輸與服務使用人有關資料與其他服務提供人時,也應告知服務使用人。

縱觀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對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大多內容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這壹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參考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於時機成熟時制定壹部適合於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典。當然 這是壹個漸進的過程,前提是必須對我國現有立法進行完善,同時針對現在網上購物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做出反應,在相關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壹些有益的探索,為此,我們可以做壹下準備工作:

1、為解決交易對象認定的模糊性,應當在網上建立詳盡的資格認證制度。在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嘗試性工作,它於2000年頒發的《關於在網絡經濟活動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告》中規定試行“網站備案制度”。 備案制度要求網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網站基本情況的備案登記資料,領取並安裝電子備案登記標識,備案網站的合法經營受到保護,同時長期保有電子標識也是壹種信用優勢;網站名稱管理主要包括申請人查詢重名、提交資料、初審、公告,經過這四項流程,網站名稱即受保護。

2、為確保消費者知情權最大限度的實現,除現有法律中的規定外,應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對信息披露的具體形式,比如對有關商品或服務的重要信息 應該放在介紹該商品或服務的主頁上,對於其他壹般信息則可以放在經鏈接才能顯示的頁面上。對於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網上不能明確表達的,應當在貨物實際交付給消費者時明確告知。同時,對於網頁上顯示的有關產品的圖片信息必須真實,必要時應當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攝的圖片。此外,顏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圖片中所反映的色彩應當盡量真實,如不能完全做到壹致的應有明確說明。這壹點上“51BUY”網站做得就比較好,在其網站中向消費者明確指出:“由於照片顯示原因,我們無法保證頁面所顯示商品的顏色與商品實際顏色完全壹致,我們將盡力在網頁上就此說明。”

3、對於格式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作必要的限制與說明。日前頒布的《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使用合同格式條款與消費者達成合意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使用格式條款故意逃避其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當然,在這個問題上的主要突破口應該是《合同法》。

4、關於交貨遲延的問題。送貨上門是經營者的義務之壹,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明確規定是由經營者專門派送還是選擇第三人派送。無論是經營者自己送還是第三人送,如果貨物不能按期送達,都應由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第三人有過錯的,經營者可以事後追償。

5、在退貨的問題上,我認為除了食品、衛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錄音錄像制品 外,其余的商品在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質期的除外,錄音錄像制品於不符合國家有關正版規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這壹問題上傳統退貨的規定 有必要作進壹步的完善,在維護消費者權益與保護商家利益二者之間找到適度的平衡。

6、關於網絡廣告與宣傳。廣告發布者應承諾自己在網上發布的廣告內容真實、明確、具體。我們註意到,和傳統媒體上的廣告相比,網絡廣告呈現出狀態的流動性、形式的多樣性以及影響範圍的擴大性等特征,而我國現行《廣告法》主要規範的對象是網絡以外的廣告,對於互聯網上出現的這類廣告並沒有進行特別規制,這就使得現在的網絡廣告遊離於《廣告法》之外而處於真空地帶。同時如果中國兌現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那麽到2005年底將全部放開廣告市場,因此,我們必須有完備的法律來面對即將“入侵”的大量國外廣告,以更好的應對將來產生的各種問題,同時在廣告橫飛的世界裏更好的保護我國網上購物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這就需要我們或者對現行《廣告法》進行必要修改或者盡早制定出壹部《網絡廣告法》。

7、關於消費者隱私權問題。對此問題,經營者必須做到:a.制定詳盡、到位的消費者隱私保護政策;b.於網站上明確向消費者提示關於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並且承諾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範圍內及消費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將信息提供給第三人;c.不得為營利目的隨意向消費者寄送電子郵件,但消費者同意者除外。從法律層面看,《民法通則》中並沒有將隱私權作為公民壹項獨立的人格權,對隱私權的保護以及侵害隱私權的訴訟也沒有形成專門的法律制度。雖然壹些單行法律法規裏涉及到網絡隱私權,比如《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從總體來看,有關網絡隱私權的保護並沒有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們有必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加快有關網絡隱私權的立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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