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是指通過互聯網網站、應用、論壇、博客、微博、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絡直播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
法律依據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主體為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制的單位)或者中央新聞宣傳部主管單位的,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並決定;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並決定;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並初審後,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
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批準的,頒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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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許可程序向原許可機關申請延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許可證續期申請書。包括以前任職情況說明、與本細則第五條許可條件相關的相關情況說明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並加蓋單位公章;
(2)許可證原件。
主管單位為新聞宣傳部門的,還應當提交主管單位的意見。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續期的,不得繼續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原許可證失效。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
2.主要負責人和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3.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采編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支持人員;
4.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5.具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支持措施;
6.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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