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事瓶裝燃氣充氣的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1.鋼瓶充裝燃氣氣量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範圍;
2.給殘液量超過規定的鋼瓶充裝燃氣;
3.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過期未檢測的鋼瓶或者報廢的鋼瓶充裝燃氣;
4.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
5.給鋼瓶充裝燃氣時摻假;
6.其他損害燃氣用戶合法權益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
二、設立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穩定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氣氣源;
2.有符合國家燃氣技術規範要求的燃氣設施;
3.有與燃氣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維修搶險人員、設備和交通工具;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江西省燃氣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燃氣管理,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規劃、建設、經營和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動的單位(含單位自建自用的燃氣站點)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確保安全、方便用戶的原則發展燃氣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