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外送快餐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從事外送快餐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取得集體用餐配送食品經營許可。第五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實行衛生責任告知與承諾制度。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申請集體用餐配送食品經營許可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所供外送快餐的衛生安全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第六條 鼓勵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積極拓展外送快餐市場,實現生產經營的規模化、產業化,保證外送快餐的產品質量和衛生安全。第七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做好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工作。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外送快餐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第八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場所必須距離非水沖式廁所、垃圾場(堆)、汙水池等汙染源二十五米以上,周圍環境狀況符合有關衛生要求。第九條 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面積與每餐次加工份數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壹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四份;
(二)面積大於壹千平方米在壹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六份;
(三)面積大於壹千五百平方米在兩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七份;
(四)面積大於兩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的加工份數可適當增加。第十條 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及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有與供應方式、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分裝、快餐貯存、餐具和食品容器清洗消毒以及主副食原料、雜物存放等場所,場所的設計布局符合生進熟出的單壹流向要求;
(二)葷食品與蔬菜的粗加工場所分間或者分區布局;
(三)快餐分裝間、貯存間必須配有降溫設施、溫度計、清洗消毒水池和空氣消毒設施,室內溫度不得高於攝氏二十五度;
(四)有與供應方式、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用工具、設備和設施;
(五)用於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有明顯區分標誌,做到分區存放、分開使用、用後洗凈、保持清潔;
(六)肉類、水產品、蔬菜的清洗水池分設專用,並配有專用貨架、操作臺;
(七)餐具和食品容器清洗消毒間的水池不少於三只,配有與餐具、容器數量和大小相適應的消毒設施,有專用密閉餐具保潔櫃和食品容器保潔櫃或者貨架。第十壹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采購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采購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
(二)不得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三)按有關規定索取發票等購貨憑證,向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批量采購食品的,還應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第十二條 外送快餐生產加工過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汙染;
(二)當餐加工,當餐供應,燒熟煮透,中心溫度不低於攝氏七十度;
(三)烹飪後至食用前需要存放二小時以上的,在高於攝氏六十度或者低於攝氏十度的條件下存放;
(四)做好每餐次食品的留樣工作,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壹百克,並冷藏四十八小時。第十三條 供應外送快餐時不得配售涼菜、改刀熟食、色拉、生食水產品和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超過保質期限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外送快餐必須銷毀。第十四條 盛裝外送快餐的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相關要求。
禁止重復使用壹次性使用的外送快餐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第十五條 外送快餐必須在其運輸包裝的顯著位置標出品名、生產單位及地址、生產日期及時間、保質期限、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等,不得含有虛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