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開藥天數的相關規定如下:
1、按現行規定,患有慢性病的參保職工病情穩定需要長期服用同壹類藥物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開藥量可放寬到不超過壹個月的量,壹系列政策的出臺極大地方便慢性病患者治療,並減輕參保人員就醫負擔;
2、現實情況下按規定,壹次開藥量不超過壹個月,下次取藥需在這個月的時間點之前的1至2日,如果患慢性病的參保職工因工外出或探親,在離開本市前尚未到達下次取藥時間,在異地不能按急診就醫購買慢性病所需藥物的,回京後,醫藥費就要由本人支付了;
3、委員建議,放寬兩月之間的取藥時點,由現在的提前1至2天延長至4至5天取次月藥量。另外,患慢性病的參保職工出差、探親期間可在異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到期就醫取藥,回京後憑診斷證明書及藥費單據無論是否急診就醫均可按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審核報銷。
醫保報銷都包含哪些項目
醫保報銷分類以及包含的項目如下:
1、普通醫療保險。主要包括門診費用、醫藥費用、檢查費用等。
2、住院保險。主要是每天住院費、利用醫院設備的費用、手術費用、醫藥費等。
3、手術保險。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的手術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4、綜合醫療保險。其費用範圍包括醫療和住院和手術等的壹切費用。
5、特種疾病保險。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給病人帶來的是災難性的費用支付,壹般居民家庭難以承受。例如癌癥和心臟疾病等。為保戶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可以是單項,如惡性腫瘤,甚至是惡性腫瘤中某幾種癌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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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