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很多患者家屬遇到這樣的問題,特別是罹患重大疾病的患者,在治療過程中不幸離世,但在醫院開了很多藥,有的還沒有用完,有的甚至還未來得及用,並且很多藥價很高。
那麽,這些外包裝完好無損,尚未使用的藥物、醫療耗材,該如何處理呢?患者家屬能夠提出退換嗎?甚至可以拒絕付費嗎?分述如下。
國家法律規定,藥品壹經發出不得退換由於藥品不同於普通的商品,它屬於特殊商品,所以我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壹經發出的藥品、醫療耗材的退換,有著明令禁止。
其中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的第28條明確:為保障患者用藥安全,除藥品質量原因外,藥品壹經發出,不得退換。
此外,修訂後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3章第8節第177條也規定,除藥品質量原因外,藥品壹經售出,不得退換。
也就說,我國法規規定,藥品壹經發出,不得退換。
什麽情況下,藥品可以退換呢?那麽,我國法律法規又規定在什麽情況下,藥品壹經發出或者出售,可以退換呢?具體來說,分3種情形。
1.藥品發出或出售時,外包裝有嚴重損毀或藥品受到嚴重汙染等,已不能確保藥品內在質量。
2.藥品發出或出售後,經鑒定為假藥或劣藥,不僅應當接受退換,而且還應當給予賠償,嚴重的,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3.藥品發出或出售時,發現藥品的品名、規格與處方不符等,可以退換。
不能退換的藥品,該如何處理呢?最後,對於不能退換的藥品,該如何處理呢?3種處理途徑:
1.在醫院購買的藥品,主動上交給醫院相關科室部門,集中處理,並索要收據;
2.在藥店購買的藥品,主動上交給藥店,集中處理,並索要收據;
3.在家過期的藥品,或者拿送交醫院處理,或者送交藥店處理,或者送交藥監部門處理。
總結:我國法律規定,藥品壹經發出或售出,不得退換。妳同意我的觀點嗎?
小法匠壹直在法院工作,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妳。
急診中病人死亡,已經開好的藥沒有使用是否能夠退費退藥的問題,小法匠簡單從買賣合同成立的構成要件給妳分析壹下。在小法匠的理解,到醫院看病買藥應該包含買賣合同與服務合同。從法理要說清楚比較復雜而且沒學法律的人也很難弄懂,小法匠簡要說壹下,妳到醫院掛號看病向醫生說出妳的病情,是服務合同的要約,醫生結合妳的病情給妳開處方是對服務合同的承諾也是藥物買賣合同的反要約,妳沒有提出異議去繳費則視為藥物買賣合同承諾,醫生去藥房把藥給妳拿出來(法律上稱為代為交付)則藥物買賣合同履行完畢,但是給妳醫治的服務合同因病人去世客觀上無法履行。故藥物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加之藥物本來為特殊商品,妳不能將藥物退還給醫院,因藥物未註射進病人體內系因為不可抗力,該部分服務費可以退還。不知道分析得對不對,學法者可以留言交流指正。
原則上不能退,但是醫院大部分有退藥流程,包裝完整的大部分可以退。但是如果已經結算就比較難了。
已經開的還沒有去用,沒有領的是可以退的呀。
退藥我是經常幹這種事情的。
甚至退掛號費都可以啊。
藥品壹直在醫院的醫生手中,只要沒有打開過包裝,沒有過期,就沒有汙染掉。任然可以繼續給其他患者使用。不影響醫院繼續銷售,也不影響其他患者的利益。所以理論上是可以退的。但是實踐中藥品的銷售和醫院醫生利潤掛鉤,所以醫院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會用各種理由拒絕退藥。這也是弱勢消費人群的無奈。
於理於法都應該是可以退的,只要不影響再次銷售的藥品都應該可以吧,不過實際操作還是挺麻煩的,其實幾瓶藥也沒多少錢,人都死了,壹般沒幾個人會去關註這個事。
開好的藥,如果妳沒去交費拿藥,不用管就好了。
交了費的,申請退費。主治醫生簽名後就能辦理。
我有壹次退了,但是是還沒發出的。醫生給我開了藥方我去拿藥,我到那壹看,人山人海,我等了20分鐘實在等不了就走了 我以為退不了,就過了很久又去拿藥,畢竟錢交了嘛,沒想到藥房不給我發藥了,那時候我的病也好了,就讓醫生給我退了。
如果是血制品,是不能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