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稽查局: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執法著裝管理規定(暫行)》已經省局局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二○壹壹年四月十八日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
執法著裝管理規定(暫行)
為加強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執法著裝管理,規範執法著裝行為,樹立良好執法形象,制定本規定。
壹、執法著裝範圍
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單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在編人員。
二、制式服裝及標誌
(壹)制式服裝包括:
制服(秋冬季制服、春夏季制服);
襯衫(半袖襯衫、外穿長袖襯衫、內穿長袖襯衫);
冬裝大衣;
帽子(春秋季帽、夏季帽、冬季帽);
領帶;
領帶夾;
腰帶;
皮鞋(單鞋、棉鞋)。
(二)服裝標誌包括:
肩章(制服用硬肩章、襯衫用軟肩章、大衣用套式肩章);
臂章;
帽徽;
胸牌。
(三)制式服裝及標誌的樣式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壹規定。
三、配發標準及換發年限
制式服裝、標誌的配發標準及換發年限如下:
(壹)秋冬季制服:每人西式套裝2套,原則上每2年換發1套,每換裝兩次加發褲子1條。
(二)春夏季制服:每人西式套裝2套(女同誌加發裙子1條),原則上每2年換發壹套,每換裝兩次加發褲子1條(女同誌褲、裙選壹種)。
(三)冬裝大衣:每人1件,原則上每4年換發1件。
(四)半袖襯衫:每人2件,原則上每年換發1件。
(五)外穿長袖襯衫:每人2件,原則上每年換發1件。
(六)內穿長袖襯衫:每人2件,原則上每年換發1件。
(七)帽子:春秋季帽和夏季帽每人1頂,原則上每4年換發1頂;冬季帽每人1頂,原則上每5年換發1頂。
(八)領帶:每人2條,每年換發1條。
領帶夾:每人2個,每年換發1個。
(九)腰帶:每人1條,每2年換發1條。
(十)皮鞋:單鞋每人2雙,原則上每2年換發1雙;棉鞋每人1雙,原則上每3年換發1雙。
(十壹)肩章:硬、軟、套式肩章隨制服配發。
(十二)臂章:隨制服配發。
(十三)帽徽:隨帽子配發。
(十四)胸牌:每人2個。
四、著裝標準
(壹)執法人員應當配套穿著制式服裝、穿制式皮鞋、系制式腰帶,佩戴標誌,並根據實際情況佩戴帽子和領帶。
春裝:制服、內穿長袖襯衫、外穿長袖襯衫。
夏裝:制服褲(裙)、半袖襯衫。
秋冬裝:制服、內穿長袖襯衫、冬裝大衣
(二)季節性換裝時間
春季:3月中旬至5月中旬;
夏季:5月下旬至9上旬;
秋冬季:9中旬至次年3月上旬。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地區氣候適當調整季節性換裝時間。
五、著裝場合
(壹)下列場合,執法人員應當穿著制式服裝:
1、行政執法時;
2、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監督保障時;
3、集中參加大型公務活動時;
4、其他應當統壹著裝的場合。
(二)下列場合,執法人員可以不穿著制式服裝:
1、非工作時間;
2、外出處理與公務無關的事務時;
3、女性執法人員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4、執行特殊稽查任務不宜穿著制式服裝的;
5、其他不需要穿著制式服裝的場合。
(三)處理其他日常行政事務時,可以根據需要穿著制式服裝。
六、著裝風紀
著裝應做到儀表端莊,整潔、整齊、配套、風紀嚴肅。
(壹)制式服裝不得與便服混穿,不同季節服裝不得混穿。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等。
(二)應保持制式服裝幹凈整潔。
(三)著裝時,肩章、臂章、帽徽、胸牌等標誌應按規定佩戴齊全,不得混用。佩戴位置要準確、端正。
(四)著裝時,應當舉止文明。不得在公***場所嬉戲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五)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行政執法證》。
七、日常管理
(壹)管理原則:制式服裝及標誌實行統壹式樣、統壹編號、分別制作、分級管理的原則。
(二)管理分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制式服裝及標誌的制作技術規範、統壹制作服裝標誌、分配胸牌號段、對系統執法著裝進行監督檢查。省以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制式服裝的制作和執法著裝的日常管理。
(三)日常管理規定:
1、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嚴格審查著裝範圍,不得為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配發制式服裝。
2、應當按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技術規範制作制式服裝及標誌,不得擅自改變制式服裝的顏色、款式和標誌。
3、胸牌應當按照規定的編號辦法及分配的號段範圍,實行統壹編號。
4、制式服裝及其標誌不得贈送、轉借給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
5、執法人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刑事處罰的,所在單位應收回其制式服裝及標誌。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的,不能穿著制式服裝並佩戴標誌。退休和因工作需要調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所在單位應收回其制式服裝的標誌。
八、監督檢查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執法著裝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九、其他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在本規定下發前,已經設計、制作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的,可以繼續穿用,待服裝換發時按本規定執行。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