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享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壹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第八章 監督管理第壹百零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壹)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二)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添加行為和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情況,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第壹百壹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第壹百壹十壹條 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在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第壹百壹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壹百壹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第壹百壹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第壹百壹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第壹百壹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的培訓,並組織考核。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食品安全執法工作。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發現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不規範執法行為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進行核實,並將經核實的情況向食品安全執法人員所在部門通報;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本法和有關規定處理。第壹百壹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被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整改。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評議、考核記錄。第壹百壹十八條 國家建立統壹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實行食品安全信息統壹公布制度。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壹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壹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並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具體可以參考安全法的原文進行更加詳細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