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大氣汙染防治規劃,保障財政資金投入,完善大氣環境監測體系,建立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部署,做好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海洋開發、商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汙染防治的溝通、協調和考核機制,統籌研究解決大氣汙染防治中的重大問題。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大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大氣汙染環境執法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解決大氣汙染防治問題。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義務,應當自覺實行綠色、節約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減少大氣汙染物排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積極倡導公眾和社會團體參與大氣汙染防治和公益活動。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工作,普及大氣汙染防治知識。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鼓勵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保誌願者等。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大氣汙染防治知識的宣傳,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九條排汙許可證管理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的排汙許可證分類管理目錄,分期分批實施。第十條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權責明確、全面覆蓋的原則,建立健全市、縣(區)、鎮(街道)、村(社區)四級監管網絡,明確監管對象、內容、標準和責任人,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管機制。第十壹條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和大氣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
在可能出現嚴重汙染的區域,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加密設置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在毗鄰其他城市的區域設立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加大對輸入性汙染源的監測和分析。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動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第十二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進行自行監測,並保存監測記錄。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依法公開汙染物排放信息,並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自動監控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期間,排放大氣汙染物的重點單位應當按照規範進行人工監測。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確定本市重點排汙單位名單,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大氣汙染防治規劃,完善環境基礎設施,安裝工業廢氣特征汙染物在線監控系統,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系統聯網,對園區汙染源排放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及時預警。
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公園名單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