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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如何處理醫療器械產品的零售?需要哪些材料?謝謝

從以下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開辦藥店所需的條件概括起來就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照(營業執照)齊全,人員(執業藥師)設備到位。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章 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當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面積、交通條件和實際需要的要求,本著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並符合下列規定: (壹)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有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店。(二)有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必須有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壹年以上(含壹年)從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的經歷。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鄉鎮以下設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上述人員應當在企業營業時間內值班。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四)具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在超市或者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有獨立的區域;(五)具有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需要的藥品並保證24小時供應的能力。零售藥店應配備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章 零售藥店 第九條 零售藥店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必須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 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易見處。執業藥師應佩戴標明姓名和技術職稱的胸卡。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第三章 藥品零售質量管理 第壹節 管理職責 第五十八條 藥品零售、零售連鎖企業應當按照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並將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符合執業藥師要求的執業證書懸掛在經營門店的顯著位置。 第五十九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經營的藥品質量負領導責任。 第六十條 企業應當設立質量發證機構或者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具體負責企業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壹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各項質量管理制度。應定期對管理制度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建立記錄。 第二節 人員與培訓 第六十二條 企業質量負責人應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 第六十三條 藥品零售處方審核人員應具有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含藥師、中藥師)。 第六十四條 企業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人員應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學歷, - 或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 第六十五條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驗收、儲存、養護、經營等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國家有就業準入規定的崗位,工作人員需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六十六條 企業應當每年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和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的,應當及時調離工作崗位。 第三節 設施設備 第六十七條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藥品倉庫,環境整潔,無汙染。企業的經營場所、倉庫、辦公生活等區域應當分開。 第六十八條 藥品零售企業的營業場所、藥品倉庫應當配備下列設備: (壹)便於藥品陳列的設備。 (二)專門管理藥品儲存的設備。 (三)符合藥品特性要求的常溫、陰涼、冷藏儲存設備。 (四)必要的藥品檢驗、驗收、養護設備。 (五)檢查、調整溫濕度設備。 (六)藥品與地面設備保持壹定距離。 (七)藥品防塵、防潮、防汙染及防蟲、防鼠、防黴等設備。 (八)經營中藥飲片所需調劑處方和臨床處方炮制的設備。 第六十九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中心,其倉儲、驗收、檢查、養護等設施要求與同等規模的批發企業相同。零售連鎖企業門店的藥品陳列、儲存等不可利用性要求應當與零售企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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