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要註明入職時間。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需要註明入職時間。
離職原因
1、本人離職的理由:希望在貿易方面,能獲得更廣泛的經驗。
2、本人離職原因,是希望在廣告業方面發展。
3、我為照顧住在遠地的年老母親,而申請辭職。
4、本人離職的理由是這樣:本人深知無升遷的機會。
5、由於希望獲得更高的職位負更多的責任,而離開現職。
6、可簡單寫因個人原因,無需詳細展開。
相關法律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擴展資料:
離職註意事項
妳想把屬於自己的檔案帶走,交辭職信前就應該處理好。不要離開前匆匆忙忙地準備,難逃“瓜田李下”之嫌。
2.任何資料要帶走,先確認是否有知識產權問題,損害原公司利益的事情不要做。
3.若是進入原公司的競爭公司,盡量少談原公司的競爭策略與業務機密。談論這些雖然可能會暫時討得新主的歡心,甚至可能因此提高自己的薪酬與職位,但更會因此落個背叛與出賣的惡名。
4.避免以負面方式談論原公司,這會影響妳在行業內的聲譽。
5.不要積極挖原公司的人進新公司,否則新公司雖然短期獲益,卻會讓新公司對妳漸生防範之心,怕妳再度離職時再挖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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