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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健康證在哪裏辦、怎麽辦理、需要什麽材料

法律分析:壹、健康證在福州市疾控中心辦理,攜帶本人身份證到辦證窗口預約並登記,然後到內科(皮膚科)、肛采、胸透、采血,檢查後交回表格。

二、體檢項目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主要篩查以下疾病:

痢疾、傷寒、副傷寒、甲肝、戊肝、活動性肺結核、滲出性或化膿性皮膚病等傳染病。如發現患有上述疾病,不得從事上述五類工作,以免造成疾病傳播,危害群眾健康。治愈後,再經檢查合格,方可繼續從事相關工作。

三、各項檢查合格的,在體檢結束後5個工作日(節假日順延)即可領證。

法律依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申請衛生許可證,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具備與其從事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與生產加工過程相適應的生產加工條件。(三)具有控制加工過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原料、輔料、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五)具有檢驗食品能力的機構、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工作人員經過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在食品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符合衛生要求。貯存、運輸、銷售食品過程中控制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崗前培訓、健康檢查的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飲、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崗前培訓、健康檢查;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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