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誠實守信原則
根據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供應商在參與采購活動時,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這意味著供應商在提供報價、產品質量、交貨期限等方面應當真實可靠,不得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誠實守信是供應商與采購方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的基礎,也是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的重要保障。
二、公平競爭原則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強調供應商之間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公平競爭意味著供應商在采購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惡意串通、操縱價格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供應商的利益。公平競爭有助於形成健康的市場環境,促進供應商之間的良性競爭,提高采購活動的效率和質量。
三、禁止不正當手段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明確禁止供應商采取虛假報價、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虛假報價是指供應商故意提供不真實的報價信息,以獲取采購合同;惡意串通則是指供應商之間通過私下協商、約定等方式,操縱采購結果,損害其他供應商或采購方的利益。這些不正當手段不僅違反了法律法規,也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原則。
四、保護合法權益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還強調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以及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這意味著供應商在參與采購活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同時,采購方也應當加強監管和審查,確保采購活動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綜上所述: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應遵守的基本規則,包括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禁止不正當手段以及保護合法權益等方面。這些規定有助於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原則,促進供應商之間的良性競爭,提高采購活動的效率和質量。同時,供應商也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誠信經營,為采購活動的順利進行做出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