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項目名稱:藥品零售企業選址籌建
編號:38-2-01
法定實施主體: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分局
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45號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360號第十二條)
3.《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第五條、第九條)
4.《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京藥品監督發[2004]20號第六條至第二十壹條)
5.《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京藥品監督發[2004]167號)
收費標準:不收費
時限: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不含送達時間)
受理範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選址籌建由市藥品監督局受理,藥品零售企業選址籌建由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分局受理。
許可程序 申請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向市藥品監督局、申請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分局提出 籌建申請 (開辦零售(連鎖)企業的,需說明連鎖的管理體制),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籌建申請”(3.5寸盤)(申請人在網站下載企業端程序並正確填報、導出);
2.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學歷證明、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3.擬經營藥品的類別和範圍;
4.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附擬註冊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註明面積),並註明與藥品零售企業之間的最短可行進距離);擬設倉庫地理位置圖、平面圖(註明面積、長寬高);
5.開辦零售(連鎖)企業,還應提交所屬各門店《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資產相關證明;
6.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並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如需提交軟盤的,壹並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數據文件丟失自行負責的承諾;
7.凡申請企業申報材料時,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企業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2份;
8.按申請材料順序制作目錄。
標準
1.申請材料應完整、清晰,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個人申請的簽字和簽章。使用A4紙打印或復印。按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2.凡申請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單位)須在復印件上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或者文字說明,註明日期,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申請的須簽字或簽章;
3.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籌建申請”填報完整、正確,符合導入系統條件。
崗位責任人:受理辦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2.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及時受理,填寫《受理通知書》,將《受理通知書》交與申請人作為受理憑證。
3.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受理人員應當當場壹次告知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填寫《補正材料通知書》,註明已具備和需要補正的內容。受理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的,應當填寫《接收材料憑證》交與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
4.對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該申請事項不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
時限:2個工作日 標準:
1.應與已有藥品零售企業之間具有350米以上可行進距離;
2.店堂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飲片增加30平方米),京郊十區(縣)(不含政府所在城鎮行政區域內的)店堂使用面積40平方米以上;
3.申請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應具有資產控股,並且直接經營的門店達到(含)20個以上,所有門店均已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
4.出具審核意見,填寫《藥品零售企業審批流程表(籌建)》。
崗位責任人: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1.依據《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審核申請材料和現場測量。
2.實際測量:店堂使用面積、新藥品零售企業的可行進距離。填寫《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實際測量回執》,加蓋行政機關公章,申請人、審核人員雙方簽字認可。
3.對符合標準的,簽署同意通過審核的意見;對不符合標準的,出具不同意通過審核的意見及理由,與申請材料壹並轉復審人員。
時限:22個工作日 標準:
1.程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3.對材料審核意見和現場審核結果進行確認。
崗位責任人:市場監督處(科)主管處(科)長
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標準對審核人員移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2.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提出復審意見後轉審定人員。
3.對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核人員交換意見後,提出復審意見及理由,與審核人員意見壹並轉審定人員。
時限:3個工作日 標準:對復審意見的確認,簽發審定意見。
崗位責任人:市藥品監督局(分局)主管局長
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標準對復審人員移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定。
2.同意復審人員意見的,提出審定意見後轉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3.對不同意復審人員意見的,應與復審人員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轉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時限:3個工作日 標準:
1.受理、審查、審核、審定人員在許可文書上的簽字規範;
2.全套申請材料符合規定要求;
3.許可文書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同意籌建通知書》完整、正確、有效,格式、文字無誤;
5.留存歸檔的材料齊全、規範;
6.對同意籌建的,制作《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同意籌建通知書》;
7.對不同意籌建的,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投訴渠道。
崗位責任人:市場監督處(科)審核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1.制作《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同意籌建通知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裝訂成冊,立卷歸檔。 標準:及時、準確通知申請人許可結果,憑《受理通知書》領取批件,並在《送達回執》上簽字。
崗位責任人:受理辦送達人員
時限:1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