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局設20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信訪辦)。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察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承擔本市醫藥衛生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計劃;承擔醫藥衛生方面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有關地方誌、年鑒的編纂工作。
(三)法制監督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衛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行政復議和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組織開展本市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衛生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工作,組織打擊非法行醫,督查督辦重大違法案件。
(四)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本市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組織指導有關應急預案的日常演練和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工作;指導突發公***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風險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工作;建立、完善衛生應急信息系統;組織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恐怖事件、中毒事件及核輻射事故等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活動的衛生應急保障工作;承擔北京市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五)疾病控制處。
擬訂全市重大傳染病、地方病、常見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和措施;指導重大疾病防控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全市免疫規劃的實施和疫苗接種異常反應事件的調查處置;組織對重大傳染病、地方病的綜合防治、監測和疫情報告,對重大突發疫情實施緊急處置;擬訂公***衛生問題的幹預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健康促進工作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六)醫政處(醫療服務監管處)。
擬訂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負責醫療機構(含血站、急救站)的資格審批;負責執行醫療技術應用準入制度和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及註冊工作;擬訂醫療、護理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質量以及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政策、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血液安全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推動無償獻血工作;指導醫院感染控制體系、醫療急救體系建設;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評價和財務監督等工作;
監督管理公立醫院,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七)基層衛生處。
負責本市城鄉基層衛生工作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擬訂基層衛生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負責老年衛生、基層醫療康復的管理工作;參與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和實用技術普及推廣工作。
(八)婦幼與精神衛生處。
擬訂本市婦幼衛生、精神衛生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技術、精神衛生工作機構與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體系的建設,承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對重大事故群體心理危機幹預的組織協調工作。
(九)科教處。
擬訂本市醫學科技發展規劃;負責全市醫療衛生重點學科的評估與管理;組織管理醫學科研基金項目;負責醫療衛生科技成果的推薦與推廣工作;承擔醫藥衛生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衛生科普宣傳工作;承擔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與相關培訓工作。
(十)藥械處。
負責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對醫療機構大型醫用設備、制劑、藥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處理醫療機構內藥品、醫療器械突發不良事件;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擬訂北京地區藥品推薦使用目錄。
(十壹)發展計劃處。
負責編制本市醫藥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中長期發展計劃和區域衛生規劃;擬訂醫療衛生單位建設標準;編制所屬單位基本建設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監督管理醫療廢物處置;指導區縣衛生基本建設項目工作。
(十二)國際合作處。
負責組織指導醫藥衛生方面的政府、民間多邊、雙邊合作交流;組織實施衛生援外工作;組織國際醫學交流、國際醫學會議與國際科技合作;負責世界衛生組織北京合作機構的協調管理工作;承擔本系統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三)審計處。
擬訂本系統內部審計制度,並對系統預決算、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所屬單位資產的保值增值、運營狀況進行評價;負責對所屬單位經濟活動進行專項和後續審計;負責對所屬單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指導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所屬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十四)北京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本市愛國衛生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開展國家衛生城市、健康城區、健康社區創建和社會衛生整體評價等健康促進活動;組織開展農村改水、改廁和衛生村鎮創建及農民健康教育工作;依法負責公***場所禁煙監督檢查和全市除“四害”的組織與監督工作。
(十五)安全保衛處。
負責監督、指導機關及所屬單位開展安全、治安、防火、防盜工作;負責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及醫療衛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所屬醫療衛生單位後勤改革及管理工作。
(十六)組織處。
負責本市醫藥衛生系統人才工作的宏觀管理,組織協調並落實本系統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黨建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組織本系統政工職稱評定工作。
(十七)宣傳處。
負責本系統宣傳工作;協調組織開展首都衛生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實施本系統中心組理論學習和幹部理論培訓。
(十八)統戰處。
組織、指導、管理本系統的統戰工作,組織有關學習、宣傳、交流等活動。
(十九)財務處。
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建立健全本市衛生事業經費保障機制的相關政策;負責醫藥衛生行業醫療服務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藥品、血液及制劑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擬訂醫療服務價格。
(二十)人事處。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及公務員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組織本市衛生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負責組織中、初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及衛生從業人員準入資格的認定工作。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工會(團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青團和青年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北京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研究起草本市幹部保健工作規劃和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負責北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醫療關系在北京市的中央單位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
負責本市重大活動和會議的幹部保健工作;負責協調保健基地、專家隊伍、專業人員和保健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