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的監管實踐表明,疫苗管理不同於普通藥品監管。在研發、生產、流通和接種的任何壹個環節,哪怕微小的偏差和失誤,都可能成為輿論焦點。
疫苗管理涉及多個政府部門,不是某壹個部門能夠包打天下的。茲事體大,單純依靠藥監和衛生部門的合作,必然力所不逮。比如,兒童預防接種工作有賴於教育主管部門有效組織;涉及疫苗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公安部門的參與必不可少。只有多部門形成合力,才能確保疫苗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此外,省級藥品監管部門還應按照部署,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工作,加快NRA評估各省(區、市)局負責工作的落實,多措並舉,全方位築牢疫苗安全防線,確保疫苗質量安全。
建好疫苗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是貫徹落實《疫苗管理法》的重要舉措,是確保各項監管工作順利推進的重要保障。盡管法律只是要求在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但為了將各項監管措施落到實處,在市、縣層面,也建議建立相關協同制度,多部門各司其職,協同作戰。
法律依據:《疫苗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疫苗管理,保證疫苗質量和供應,規範預防接種,促進疫苗行業發展,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衛生安全,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