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境 (壹)我國出境檢查程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國內公民因私事出境,須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回答有關的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1、交驗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 2、填寫出境申請表; 3、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境的意見; 4、提交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批準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中國邊防檢查站應當予以收繳,對攜帶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四)出入境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不得攜帶、載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禁物品;攜帶、載運違禁物品的,邊防檢查站應當扣留違禁物品,對攜帶人、載運違禁物品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五) 公民出境攜帶行李物品免稅數量和限值在限量、限值範圍內,允許攜帶下列物品: 1、食品、衣料、衣著和價值人民幣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酒2瓶、煙600支; 3、電視機、收錄音機、照相機、電冰箱、洗衣機等各1件; 4、手表、收音機、自行車、電風扇各1件; 5、治療常備用藥,總值不得超過人民幣200元。單壹品種限合理數量。麝香、蟾酥不準攜帶;當歸、黃芪、肉桂、桂皮、枸杞等5種藥材,在超過規定的免稅量時,要征收出口稅;人參、鹿茸各限200克。 (六)出國公民所持有的人民幣、支票、匯票等和國外的債券、股票、房契以及同處理國外債遺產、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有關的各種證書、契約、授權書、委托信等,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準攜帶、托帶或郵寄出境。如攜帶黃金、白銀、白金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海關在國家規定限額內查驗放行。如超過限量部分,則退回國內親友處或交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收稅,不準攜帶出境。 (七)出國公民,包括入境的華僑,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攜帶在文物商店購買的或個人所有的文物,壹律要經過文物管理部門鑒定,出境時持發票和許可證明向海關主動申報。在國內集市或私人手中購買的文物,壹律不準攜帶出境。如將舊文物攜帶出境,應向設在北京、上海、天津和廣州四口岸之壹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定,向海關申報,否則按走私行為論處。如攜帶著名已故畫家的書畫作品出境,屬文物出口管理範圍鑒定。壹般現代書畫出境,海關按合理數量查驗放行,不準出口的,予以退還。 (八)限制出境物品: 1、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 2、貴重中藥材及其成藥; 3、外幣及其它有價證券; 4、無線電收發報機和通信保密機; 5、壹般文物; 6、海關限量管理的其他用品。 二、入境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其入境: 1、未持有中華人民***和國護照或者其他入境證件的; 2、持用無效護照或其他無效入境證件的; 3、持用偽造、塗改的護照、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護照、證件的; 4、拒絕交驗證件的。 (二)公民入境免稅物品在限值限量範圍內攜帶,物品的驗收標準實行低、中、高檔三類。區分不同標準分別驗放的制度,低檔的生活學習用品限合理數量免稅放行,中高檔的生活、學習用品,任選其中1件或5件免稅放行。 (三)禁止入境物品: 1、各種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品; 2、各種偽造貨幣和偽造的有價證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任何物品; 4、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等; 5、各種烈性毒藥; 6、帶有危險性病菌、蟲害及其他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和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 8、人民幣:按照貨幣協定辦理的除外,人民幣外匯總換券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填寫出入境卡 1、中國公民出國不論持何種護照或證件,均應在出國前辦妥前往國簽證(簽證互免和境外辦的除外)。 2、中國公民因公經香港前往國外,除持用有效護照和前往國簽證外,還應持有《途經香港證明》和聯程機票;持因私護照者途經香港不需《途經香港證明》。中國公民途經香港停留不超過7天的可免簽;超過7天者,須提前辦妥“進入許可”。 3、中國公民因公往來香港應持用《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有效簽註;因公往來澳門應持用《往來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有效簽註。 4、中國公民因私往來香港或澳門地區持用當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簽註。 5、中國公民經香港或澳門去臺灣應持有公安機關簽發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有效簽註和入臺許可證。 6、港澳居民進出內地應持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中華人民***和國出入境通行證》,如港澳居民需直接從國外進入內地又未持有《港澳同胞回鄉證》,可向我駐當地使領館申辦《中華人民***和國旅行證》;《中華人民***和國特別行政區護照》為香港、澳門居民國際旅行證件,僅供持證人國際旅行之用。 7、臺灣居民進出內地應持用《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有效的簽註,如過境香港不超過7天,可免辦港簽,超過7天者則需辦理。 出門在外,遇到突發事件應該怎麽辦呢?下面教您幾個應對招數: 1、記住幾個重要的電話號碼 抵達目的地後,應盡快了解當地的急救號碼;了解當地中國使館、華人社團等的地址及電話號碼。 2、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在當地進行訴訟。如果當地司法機構拒絕受理或在審理過程中對中國人不公正,外派勞務(研修)人員可要求我國在當地的使、領館給予協助。 3、發生交通事故 在國外,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報當地警方,並如實提供情況,要求給予必要的調查或協助,以尋求公正的處理。切忌提供假情況,向警方提供的自己的姓名和住址也要是真實的,在國外,提供假情況是違法的。 事故發生後,講話要謹慎,即便認為警方對自己的懷疑是錯誤的,也要小心回答問題,避免講錯話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無論是否是自己的責任,都要實事求是,以尋求公正的處理。 警察盤問時,不要隨意走開,壹定要等到能作證的第三者到場。如遇不利情況,最好同當地的大使(領)館聯系,請求派人協助。壹般情況下,不要同警方對抗。 4、遭竊遺失 如遇護照遺失,應及時到我國駐當地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補發,在拿到新的護照之前,請盡量不要外出。無論在國外或國內丟失護照,都必須如實向原發照機關、派出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 如遇財物被盜,應及時向警察當局報案,支票和信用卡遺失則應迅速向發行銀行或公司申報掛失,以免被人非法使用,同時向警方索要被盜竊證明書。 如遇行李遺失,您應在4小時內向航空公司報告,並填寫行李事故報告書,即填寫PIR(Property Irregularity Report)表格。若3天仍未能找到行李的話,可將行李的內容及每件物品的價格明細單列在索賠單上,要求賠償。 5、遇到意外騷擾時 外派勞務(研修)人員在夜間應註意: 就寢時將門鎖好,如遇人敲門,要問明來意,對不認識的人,千萬不要開門,以防上當。如有不明身份的人打電話問長問短,切記不要隨意應允。如遇緊急情況,可打電話報警。 如服務臺打電話說有客人請妳出去,要請客人親自接聽電話,以防中了“調虎離山”計。 在壹些國家或地區的街頭,有時會有婦女兜售淫畫、淫器等物品,壹旦有人湊近觀看,對方則糾纏不休,尾隨強賣。如遇到上述情況時,我外派勞務(研修)人員應主動避開。 6、其他可能發生的情況及處理辦法 在外期間,外派勞務(研修)人員若被邀請參觀有損我國榮譽和民族尊嚴的場所,應以正當的理由予以拒絕。 如遇所在國當地市民舉行遊行、罷工、選舉等政治事件時,不要盲目表態、參加評論,更不可隨意參與上述活動。 外派勞務(研修)人員到人群擁擠的場合時,最好不要帶太多現金。必須帶的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等要分開放好。 在外勞務人員如遇死傷者,應進行如下處理:在海外因故而受傷者,應將其受傷程度、所住醫院名稱告知駐外使領館,以便與其家屬或朋友聯絡;對死者的處理,正式的做法是通過駐外使領館,將有關人員提供的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狀態或病情經過寫成書面報告,然後呈交外交部,再由外交部與其家人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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