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可以異地使用,但是這樣的醫保報銷審核比較復雜。由於不同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各地醫療消費水平和醫保政策也不盡相同。藥品三大目錄(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不壹致,醫保賬戶支付比例和住院報銷比例也不壹樣。這就導致異地醫保報銷審核更加復雜。
傳統意義上的醫療保險,是指通過具有強制性的政策法規或由特定組織或機構經辦的自願合同,在壹定區域內的壹定參保人群中籌集醫療保險資金。
醫療保險起源於西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業取代,出現了現代工業隊伍。由於工作環境惡劣,流行病和工業事故的發生使得工人需要相應的醫療護理。醫療保險和其他險種壹樣,也是以合同的形式提前向受到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被保險人生病去醫療機構看病,醫保機構會給他壹定的經濟補償。
醫療保險也有保險的兩個功能,風險轉移和賠償轉移。即把個人的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分攤給受到相同風險威脅的所有成員,疾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集中的醫保基金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