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按職責權限研究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行使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督工作。
(三)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組織協調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件。
(四)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五)監督實施國家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六)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藥品包裝材料法定標準;監督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以及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配合實施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監督實施藥品生產、藥品經營、中藥材生產、醫療機構制劑、藥物非臨床研究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
(七)負責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許可證的核發及管理;辦理第壹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登記,核發第壹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根據授權辦理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特殊藥品購用手續;接受省局委托負責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
(八)依法對藥品、醫療器械、藥品包裝材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進行日常監管,按規定監督抽查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品包裝材料的質量,依法查處違反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
(九)依法監管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及特種藥械;負責本地區藥品、保健食品廣告刊播情況的檢查和提請查處。
(十)負責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綜合監督有關的法規培訓以及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法規培訓;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十壹)管理所屬藥品檢驗檢測機構以及市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十二)承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