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食品生產企業,是指以農業、漁業、畜牧業、林業或者化學工業的產品、半成品為原料,經過工業加工生產,向人們提供食品或者飲料物品的企業。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企業的工程建設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專項監督管理。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集團公司對所屬或控股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負主管責任。第二章 安全生產基本要求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第六條 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鼓勵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組織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委托安全生產中介組織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責任仍由企業承擔。第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的必要條件。
食品生產企業作出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做到安全管理標準化、設施設備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和操作行為標準化,並持續改進,不斷提高本質安全水平。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並對其工作結果負責。第十壹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工程建設、消防、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對需要有關部門批準和驗收的事項,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隱患治理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應當如實記錄、通報從業人員,並按規定報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加工、制作等項目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或者存在空間交叉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應當對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壹協調、管理。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應當服從食品生產企業的統壹管理,並對經營場所的安全生產負責。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新錄用、季節性返崗、調整工作崗位和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