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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藥店都需要哪些證件和手續

開藥店要的手續是:

1、持相關證件材料到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2、選定經營場所後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3、辦理健康證、衛生許可證;

4、辦理稅務登記。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那麽具體辦理申報提交材料有:

1、申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壹、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1、提出申請;

2、遞交材料;

3、材料補正;

4、審核階段;

5、資質發放。

二、開藥店的基本條件如下: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

4、具有保證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總而言之,開藥店壹般需要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健康證等證件,除此之外,還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等才可以開藥店。

三、開店的流程是什麽

1、選擇經營場地,選擇合適的經營場地並具有該場地的房產證或經租賃所登記的租賃合同書;

2、辦理營業執照,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營業執照時,需帶場所證明、身份證等材料;

3、刻章,公章審批通過後到當地公安局批準的印章公司,制作公章、財務章等;

4、立基本戶,攜帶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公章等,到銀行辦理公司的基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第五十三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國家鼓勵、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從事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總部,應當建立統壹的質量管理制度,對所屬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

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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