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業部轉基因生物食用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和 農產品地理標誌產品品質鑒定的指定第三方檢測機構,以及作為國內頂尖的食品科研院,北京市食品生產許可檢驗機構名單及承檢範圍,北京市糧油食品檢驗所,北京市食品藥品檢驗所,保健食品檢驗機構名單,北京市屬高校名單等等。
法律依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不得生產經營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責任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的食品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協調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負責指導食品安全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食品安全規劃,協調和監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協調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第四十條 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確定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壹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非法進行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等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應當協調、督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進行查處,或者向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進行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等行為的,應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對食品進行快速檢測,並可以依據檢測結果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采取扣押、封存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後,實行快速檢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樣本送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並依據檢測結果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