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當事人
食品藥品糾紛中,消費者最為關心的首要問題是其能夠向誰主張權利。在食品藥品糾紛案件中,因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往往會形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根據合同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消費者只能擇其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依據合同法,以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合同約定為由提起訴訟,那麽原告應為不合格食品的購買者,被告為食品的銷售者。如果依據侵權責任法、產品質量法提起訴訟,原告既可以是購買者,也可以是食品藥品的食用者或使用者;被告既可以是生產者,也可以是銷售者。為防止生產者與銷售者互相推諉責任,消費者可以擇生產者或銷售者之壹起訴,也可以將生產者與銷售者列為***同被告。三、知假買假
所謂的知假買假者也應是民事賠償求償權的主體。司法實踐中,對於是否應當將知假買假者視為消費者,存在很大爭議。壹種意見認為,知假買假者主觀上雖有牟利企圖,但客觀上凈化了市場,在行政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司法應當給予肯定。另壹種意見認為,知假買假者的真正企圖不是抑制制假售假,而是自身利益,甚至有人借此敲詐商家,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應將知假買假者作為消費者給予保護。 首先,從消費者的定義來看。消費者的含義比較廣泛,而且是壹個相對的概念,消費者是相對於生產者、銷售者而言的,凡是與生產者或經營者進行交易,從他們手中購買商品,除本身也是經營者外,應被看作是生活消費。廣義上理解,消費者不僅包括為自己生活需要購買物品的人,也包括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消費是由需要引起的,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各種需要,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本身體現著消費者壹定的經濟利益追求。任何人,只要其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服務再次轉手,不是為了專門從事商品交易活動,其購買行為就屬於生活消費,他便是消費者。因此,單從數量上判斷是否為生活消費,恐怕有失偏頗。 其次,從規範市場秩序的角度來說。不管是不是知假買假,這些人買到的確實是有問題的食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食品安全法就應該得到保護。無論知假買假者主觀意圖為何,其行為客觀上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維護誠實商家的利益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秩序和競爭秩序。知假買假的確潛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改變著消費市場格局。從消費者保護立法的目的來看,是為了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如果堅持知假買假者不屬於消費者的觀點,就會使得消費者的概念過於狹窄,使消費者作為壹個整體的利益主體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也起不到打擊不法商人的作用。即便消費者被證明為知假買假,從制裁、打擊違法經營者,建立健康、規範、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考慮,也應認定知假買假者為壹般的消費者,應給予正常的法律保護。法律不保護知假買假的有壹定消費知識的人,違反了權利主體資格平等保護的法理學基本原理。 再次,從實務操作層面上看,是否知假買假是個主觀判斷問題,很難舉證。如果存在知假買假者敲詐商家的情況,屬於另外的法律問題,應當適用刑法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對於專門以打假為業的職業打假人,情況比較復雜,有待審判經驗的進壹步積累,目前對於其能否像普通消費者壹樣對待,仍缺乏明確的規定。四、關於食品藥品的贈品引起的糾紛
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但是實際上贈品的成本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故贈送的食品藥品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亦應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消費者畢竟在形式上未支付價款而獲贈了食品藥品,故對於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作壹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了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如果贈與的食品符合安全標準,但包裝或者食品本身質量有瑕疵或者數量短缺,消費者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壹般不予支持。五、關於食品藥品虛假廣告責任的認定
目前,我國廣告市場存在不規範現象,虛假食品藥品廣告並不鮮見。少數商家為擴大其市場銷售份額,利用媒體、明星代言人做虛假廣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審判實踐中,與食品藥品廣告有關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需要對相關主體的責任加以明確。媒體、個人代言人做虛假廣告獲取大量經濟利益,消費者基於對廣告的信賴而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失,根據權利義務相壹致的原則,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11條明確:“消費者可以依照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本司法解釋同時還明確,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利用虛假廣告推銷食品藥品,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照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考慮到在連帶責任中,有時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的支付能力不足,或者在訴訟中找不到,法院可以依法追加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為當事人,這有利於查明案情,更有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六、關於對不安全食品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
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15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解釋。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了價款十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嚴厲制裁失信者、充分補償受害者、慷慨獎勵維權者、有效教育社會公眾的四大功能,是懲惡揚善、鼓勵誠信、制裁失信的好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雖規定了懲罰性賠償,但缺乏細化的規定。 銷售者承擔十倍賠償責任須以明知為前提,那麽什麽叫做銷售者明知呢?明知是指確實知道、應當知道還是推定知道?對不同業態、規模、渠道與地位的銷售者是否應不同對待?應當知道是否屬於明知?筆者認為,明知應當既包括明明知道的情形,也包括應當知道的情形。從審判實踐看,下列情形可推定銷售者明知:銷售明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故意更改食品保質期,故意更換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行為;食品經營者因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事先已被工商機關警告或者已經受到行政處罰,仍繼續銷售相關不合格食品的行為;對於同壹批次食品,有關部門已經檢驗確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依法公布監測結果後,食品經營者仍上架銷售的行為;食品經營者有意通過不正當銷售渠道采購食品,且進貨價格遠低於當地壹般市場進貨價格,或者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導致銷售的食品出現假冒、變質現象。 實踐中有不少人認為,請求懲罰性賠償金必須以造成實際人身損害為前提,如果僅僅購買了不安全食品,不得請求價款十倍賠償金。其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該法晚於食品安全法施行,應遵循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筆者認為這是誤解,因為:(1)食品安全法是特別法,應優先於侵權責任法適用;(2)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立法本意並不限於人身權益損害,還包括違約損失;(3)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也規定了懲罰性賠償適用於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進壹步說明懲罰性賠償不受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的限制,而且消費者花錢購買的食品不能食用本身就是損失。因此,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15條明確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主張價款十倍賠償金。意思是只要消費者購買了不安全食品,即可主張十倍賠償金。本條還規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這主要考慮到與兩部法律的銜接,壹是與正在修改的食品安全法銜接,該法律修正案規定了生產或者故意銷售不安全食品最低賠償1000元的規定;二是與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銜接,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標準不同,消費者可以在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制售的食品雖然合格但存在欺詐情況下請求獲得懲罰性賠償。 值得註意的是,在法律適用上,如果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支付十倍賠償金;而在食品企業采用嚴於食品安全標準的企業標準時,雖然食品不合格,但在食品安全標準之上,此時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而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另外,在歸責原則上,對於生產者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對於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七、關於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
我國的食品標準原來由國家15個部門負責制定,制定出的標準包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食品安全法公布之後,原衛生部出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十二五”規劃》,擬將現有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整合成唯壹的強制性標準。目前,國家衛生計生委已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清理完畢,地方標準也於2013年底清理完畢。到2015年,將完成所有食品安全標準的清理認定工作,經整合、重新認定後予以公布。迄今為止,國家衛生計生委已公布的食品安全標準多達303部,覆蓋食品6000余種,除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外,還有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和高於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非強制性企業標準。每年還有許多新品種的食品沒有標準。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我國現有全國食品安全標準整合後,行業標準雖被弱化,但仍將繼續存在。對於消費者購買、食用沒有上述標準的食品,發生食品質量糾紛,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6條明確適用法定的食品安全基本標準,亦即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關於三種食品安全標準的關系問題。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6條的核心就是要明確適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順序,正確處理這三種食品安全標準的關系,確認適用哪壹種標準來認定食品是否合格。首先,就強制性標準而言,國家標準處於優先適用的地位,只要有國家標準,就不得適用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只要有地方標準,在其行政區劃內就不得適用企業標準。沒有前兩種標準的,適用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企業標準。其次,就推薦性標準而言,這是嚴於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標準,只要食品企業選擇適用這個標準,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應當以此為據來衡量食品是否合格;但是,如果經鑒定證明食品實際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請求適用食品安全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進行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果經鑒定證明食品達到了食品安全標準,但尚未達到其采用的高標準,也可以認定其構成違約,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對於尚無食品安全標準的新品種食品,應當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食品安全的基本標準作為認定食品是否合格的依據。 本條規定的適用條件:(1)適用於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食品糾紛,包括保健食品、食用農產品糾紛,不適用於藥品糾紛和其他糾紛;(2)涉及對爭議食品質量的認定,如果發生的是食品數量短少,而非食品質量問題,則不適用本條規定;(3)適用於食品安全標準調整後的標準,即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不適用調整前的多種食品標準。 審判實踐中應註意的問題:(1)要正確區分不安全食品與不合格食品。壹般來說,不符合推薦性標準的食品,可以認定為不合格食品,但不能認定為不安全食品。不安全食品肯定是不合格食品,反之,不合格食品不壹定都是不安全食品,對兩者應註意適用不同的法律。(2)幾個地方標準不同的,應以哪個地方標準為準?如果幾個省都對同壹種食品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標準,不同標準的食品肯定會有區別,食品跨省流通發生質量糾紛,應以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地方標準認定食品是否合格。(3)如何適用進口食品的安全標準?隨著我國進口食品規模的擴大,進口的不安全食品事件頻發。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有的比國外的標準低,有的則比國外的標準高,那麽,認定進口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應以我國的食品標準為依據。(4)註意食品安全標準的變化。隨著我國自然環境和國際食品標準的變化,調高或者調低標準均有可能。由於食品安全標準的參數和指標的變化,可能會產生食品適用舊標準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適用新標準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出廠時符合安全標準,保質期內銷售過程中因標準調高引起食品不達標,應當認定經營者無過錯,但不得繼續銷售。如果繼續銷售產生食品質量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處理。八、食品認證機構的責任認定
食品認證是食品認證機構對初級農產品或者經過加工的食品所達到的等級作出認證。目前市場上經過認證的食品越來越多,經過認證的食品價格要遠遠高於普通食品,但實際上有不少普通食品甚至不合格食品貼有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或者有機食品的認證標識,以欺詐消費者。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遏制食品認證機構作虛假認證,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了食品認證機構的責任,其中區分了食品認證機構認證食品與其實際性質不符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如果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其與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構成***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因過失導致認證不實,則應當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九、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
網絡購物是新興的購物方式。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來購買食品藥品,而商家人駐網絡交易平臺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時,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其應當承擔責任。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僅僅是提供給商家壹個銷售食品藥品的場所,直接的責任人應當是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後可以向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實踐中存在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而放任自流的情形,此種情況下構成***同侵權。對此,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9條明確,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十、經營者舉證責任的承擔
舉證難是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中壹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對於每天必須消費的食品,消費者們通常都難以主動地保留相關的證據材料以備後用。而且不安全食品大多數都不是食用後立刻出現中毒的跡象,壹般是過了壹段時間或者長期食用才會顯現出危害,此後再去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而消費憑證很可能就沒有辦法找到了。另外,按照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消費者只有舉證證明因食用了有危害的食品並因此而導致了損害後果,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而隨著食品的品種越來越多樣化,食品結構也越來越復雜,作為普通的消費者難以搞清楚導致損害的直接原因,可民事訴訟又必須證明損害身體健康的事實是由該產品導致的。 因此,食品安全案件中受害者舉證難度之大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食品安全訴訟中,受害者往往不能提交確切有效的證據以證明食品與侵害之間的必然聯系。鑒於這樣的情況,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5條合理分配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舉證責任,防止有理的消費者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消費者在選擇不同訴因進行訴訟時需依法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中,消費者承擔的舉證責任是不同的。選擇違約之訴時,消費者僅對購買涉案商品的事實以及涉案商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定的安全標準舉證。而在侵權之訴中,消費者不僅要舉證證明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並且要證明其因購買商品受到損害,還要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服用藥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消費者的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可以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