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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藥店買的藥,在賣給客戶違法嗎

違法的,利用職務之便,提高本單位業務價格,以私人設立的公司名義經營,向本單位和對方隱瞞事實真相,騙取屬於自己的差價,構成職務侵占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的規定,職務侵占案件,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應當起訴。

法律分析

國家的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經營實行許可證管理。要做藥品買賣需要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並通過GSP認證才能經營藥品。賣藥品給客戶獲取利潤,不管是從哪裏買來的,也算是壹種經營,屬於違法行為,在從藥店買來還算藥品來源正規,若直接從藥販子手裏拿更是罪加壹等。當然,如果只是偶爾順便幫帶壹點,數量極少又沒出事是不會有人來追究責任的。第壹若是藥店法人或是負責人,有合法的證照,從正規渠道購進藥品,索取相關文件,然後銷售消費者,給消費者憑證,這樣情況不違法。第二是藥店法人或是負責人,有合法的證照,但是從別人門店購買藥品(藥店只能從批發或是生產企業購進藥品),沒有合法的文件,這樣藥品自己可以使用但是不能銷售給消費者。第三是藥店工作人員,從藥店買的藥品,然後將藥品賣給別人,得看情況,如果是盈利為目的,屬於犯法。如果是幫忙帶藥,又有購藥憑證,不犯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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