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審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商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