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藥品的產品質量責任問題,應當根據有關法律對產品質量責任問題的壹般規定來進行處理;對於因為藥品的質量方面的問題,而給藥品的使用者造成損害的,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與其他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壹樣,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因為藥品的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瑕疵擔保責任。對於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藥品,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賠償因此給藥品使用者造成的損失;(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特殊民事侵權責任即通常所謂的產品責任。對於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的產品,如果該產品造成了藥品使用者的人身或該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對申請註冊的藥品,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藥學、醫學和其他技術人員進行審評,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以及申請人的質量管理、風險防控和責任賠償等能力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藥品註冊證書。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藥品時,對化學原料藥壹並審評審批,對相關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壹並審評,對藥品的質量標準、生產工藝、標簽和說明書壹並核準。本法所稱輔料,是指生產藥品和調配處方時所用的賦形劑和附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