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本藥物制度是實現我國基本衛生保健制度的壹個組成部分。而確定基本藥物的目錄和品種、組織有計劃的生產、銷售、分配和使用,建立國家基本藥物政策是重要的制度保證。基本藥物是由政府定點生產、統壹采購或由醫療保險報銷的,其差別定價最終可使藥廠增加總利潤。
基本藥物是由政府壟斷購買。它是壹種買方壟斷,在此情況下,基本藥物的價格主要是由需求來決定的。基本藥物的需求不僅是政府的采購量,更重要的是醫生和群眾要樂於接受和使用。實施中需要有臨床診療常規和藥品使用常規的配合,並培訓醫生使用基本藥物。同時要對群眾進行基本藥物知識的宣傳和教育,“誘導”對基本藥物的需求。 基本藥物的政策依據是穩定的價格機制,以及確保藥廠有壹定的利潤和回報。國家和政
府對基本藥物實行批量購買,使生產具有經濟規模的效應。在國家組織基本藥物生產和批量購買時,還要發揮市場競爭的機制,以便降低基本藥品的價格,使基本藥物的價格降低到接近藥品的邊際成本,促使社會福利的最大化。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涵蓋內容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應該涵蓋國家基本藥物的相關政策和策略,包括基本藥物目錄篩選、生產、采購和流通配送、定價、籌資、使用以及質量監管等,以確保群眾能夠獲得質優、價廉的基本藥物,解決當前“用藥難”和“藥品貴”的民生問題。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壹個完整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需要建立起以政府為主導、以市場為動力、以法律為依據的基本藥品的生產、流通、供應、使用和監管的壹系列政策的措施。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整頓規範藥品生產和流通秩序、治理價格虛高、有效抑制商業賄賂、促進合理用藥、減輕群眾藥品負擔的壹項根本性制度。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壹是要滿足全民對基本醫療的需要。二是要考慮社會經濟的承受能力。三是要實現社會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四是要有利於發展醫藥、衛生事業,促進社會進步。
建立基本藥物制度是政府、企業、醫院、國民四方利益的合理調整,關鍵是要解決醫院的補償機制,保障藥企的合法利潤,醫療保險費用的補償和給付水平,即“醫、藥、保”三項政策的協調。
基本藥物制度的配套改革措施
基本藥物的遴選——應以功效、安全、疾病需要、質量、成本效果和價格低廉六大因素為標準。基本藥物多為過了專利期的通用藥品,價格昂貴的創新藥物不應納入基本藥物目錄。由於我國經濟發展、居民收入和消費水平的地域性差異較大,加上中成藥和民族醫藥的特色,在品種的選擇上可以考慮比世界衛生組織的範本目錄適當放寬壹些,以400~600種為宜。將對疾病治療必需、療效確切、價格低廉的有限藥物作為核心目錄中的基本藥物,完全由國家支付(免費提供或由醫療保險制度支付)。而各省可根據地區的經濟條件增設壹部分藥物列入基本藥物補充目錄,該部分藥物的費用需要個人***付。
基本藥品的生產、流通——具有壹定的社會公益性,需要政府的宏觀調控,並充分利用市場競爭機制。國家要組織和保證基本藥物的生產和供應。定點生產的企業可以通過國家級和省、市級兩級政府篩選,如實行區域性定點生產和定向配送,也可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確定定點企業的準入資格,同時引入政府監督、社會監督和淘汰機制,保證定點企業提供優質產品。另壹種做法是只實行政府采購,政府部門提出采購品種和數量清單,向生產企業公開招標,形成競爭機制。基本藥物的流通制度可以采用政府包銷和市場化流通並行的原則,且逐步向“政府集中采購,統壹配送,零差率銷售”的方向努力。不同的使用主體可以采用不同方式,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藥品可以考慮由政府統壹采購,集中統壹配送;城市醫院的大宗藥品可以考慮集中網上招標采購;少量藥品可以由醫院自主采購。基本藥物的招標和采購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政府負擔。
基本藥品的財稅制度——政府對基本藥物的生產應給予不同的政策性扶持。如對廉價虧損藥品的價格補貼、實行微利定價政策、利用項目資金或低息貸款鼓勵基本藥物的開發、開征低於其他藥品的增值稅率、實行稅收減免、退稅等措施。同時,還需建立基本藥物的籌資制度,增加政府對重點疾病和貧困人口醫藥費用的投入,並研究醫療保險的藥品補償政策。基本藥物的籌資可有多種渠道,如政府公***籌資、醫療保險支付和個人的***付以及完全個人自付。
基本藥物的合理使用——為指導臨床合理使用基本藥物,目前迫切需要制定統壹的常見病的診療指南,培訓臨床醫師合理用藥。在基本藥物制度下,必須對不同級別醫院的購藥量和使用量進行必要的規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只能使用基本藥物。二級以上醫院,臨床服務首選基本藥物,在使用基本藥物的基礎上,可以加用其他非基本藥物。總之,在目前尚未實現全民覆蓋醫療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基本藥物的費用不宜由政府或保障制度包攬,采用全額免費的模式。同時,要多作宣傳,引導群眾選擇使用基本藥物。 基本藥物的定價——應實行全國統壹指導價,但要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基本藥物的生產和流通毛利率應適當高過於其他藥物的平均水平,實行差別差率定價模式。建議建立壹個浮動的價格區間,對高質量的基本藥物可較常規藥物價格上浮20%以內。由政府制定出廠價及流動差率,而醫院實行零差率配藥。少數緊缺、單價低、用量少,而對患者又是必需的基本藥物可適當提高價格(利潤)。對臨床必需藥品,因價格原因企業不願生產的品種,應
及時調整到合理價位或由政府實行價格補貼。
基本藥物的支付——應由個人、單位、國家三方合理承擔,不宜全部免費。在欠發達地區,可以考慮政府免費提供為主;在發達地區患者個人應該***付壹定比例。在醫療保險制度下對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品的補償比例應該有所區別。相當部分的基本藥物費用,可以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資金中得到補償。醫保制度可全額支付(補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可部分支付。對於弱勢人群或困難群眾可從財政或醫療救助渠道解決。對於低收入的貧困人口,政府可以免費提供基本藥物。
建立基本藥物制度需要有多種的配套措施。國家要制定衛生大法或《基本醫療保障法》,規定基本藥物制度的有關內涵。政府要做好基本藥物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基本藥物信息系統。同時,還需要加強媒體對群眾開展基本藥物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普及用藥知識。最後,我們認為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應該歸口到衛生主管部門管理,並建立相關部門的協調議事制度,由衛生、醫保、藥監、價格、科技等部門對藥物全行業實行統壹管理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