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本義是穩定可靠的保障;後引申為壹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的壹種金融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
二、保險,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因意外事故的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對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三、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壹種分擔事故損失的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壹種合同行為,是壹方當事人同意賠償另壹方當事人損失的壹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 "精致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 "精致穩定器"。"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壹種方法。
四、人類社會從壹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在與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人就萌發了應對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公元前2500年左右,古巴比倫王國的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人征收賦稅作為救火資金。
V.古埃及石匠成立喪葬互助組織,以交付會費的方式解決喪葬資金的籌集。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並逐漸形成保險制度。隨著貿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也就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
六世,為了援助商業和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的損失賠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與分攤賠償損失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