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含激光防偽標誌、標牌及印刷品)、彩盒(含彩袋及各種基材的塑料包裝制品)、紙包裝用品(含卡紙、紙板、紙袋、紙桶、紙盒、彩印紙制品等)、印花鐵罐(含蓋)、陶瓷玻璃容器及印刷品、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和宣傳品等。
本辦法所稱印刷經營活動,是指經營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第三條 包裝裝潢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印刷管理的規定,提高質量,滿足社會需要。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第四條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縣(市)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監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五條 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第六條 設立包裝裝潢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企業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經營範圍;
(三)有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經營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批準設立包裝裝潢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關於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第七條 設立包裝裝潢印刷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備案後,報省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審批,由省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核發包裝裝潢印刷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許可證向公安部門報案,經批準後,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包裝裝潢印刷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印刷企業核發。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第八條 申請印刷已經設立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許可證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批準後,方可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第九條 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可以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第十條 設立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經省級經濟壹體化管理部門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授權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機構審批,然後依法辦理其他手續。第十壹條 禁止設立各類外商獨資印刷企業。第十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主體、停業、轉業、合並、分立或者遷址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並到原登記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第十三條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室),從事包裝裝潢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 排版、制版、裝訂、復印、影印、印刷等單項包裝裝潢印刷經營活動適用本章規定。第三章 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十五條 包裝裝潢印刷企業不得印刷假冒、偽造商標標識和商品的包裝裝潢印刷品,不得印刷虛假廣告、說明和其他可能誤導消費者的宣傳品。第十六條 包裝裝潢印刷品實行印刷合同制。各印刷品種、委托印刷單位和承印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承印企業應當將承印的包裝裝潢印刷品樣品存檔備查。第十七條 印刷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由委托印刷單位持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資格證書及印刷品樣本,向縣級以上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申領印刷許可證。
印刷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核發制度,由受委托的印刷單位向其註冊所在地的同級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申領印刷經營許可證。
廣告、宣傳品印刷許可證由省級經濟管理部門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