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鼓勵施工企業開展正當競爭,培育建築市場,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文章第二段為《關於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本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內的建設項目,包括國家和地方建設計劃批準的預算內項目、自籌資金項目、技術攻關項目和各種形式的中外合資項目(外商獨資項目另行規定),除個別項目不宜招標外,均應按規定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凡取得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均可參加與其資質等級相符的建築工程項目的施工投標,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幹涉。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具體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同工同酬、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提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行公開招標和不記名招標。
第五條 縣(含縣級市、省轄市所在區,下同)以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登記,對招標投標工作進行指導;
(三)審定、編制招標定標結果,維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否決不公正的招標投標;
(四)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按照招標投標管理權限與基建、技措項目立項現行審批權限相壹致的原則,由省、地、市、州、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級負責。
省重點建設和大中型項目招標結果須報省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第二章 招標編輯
第七條 投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項目業主)或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八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以采取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分部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
第九條 實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按審批權限批準建設,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並持有投資許可證;
(二)有初步設計批準文件、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或設計文件,能滿足招標計價要求;
(三) )建設用地已依法批準征用,施工現場水源、電源、交通道路已接通,拆遷清障工作已完成(委托施工單位的除外);
(四)建設資金和協作配套條件已落實;
(五)主要材料、設備已分別落實或供應方式已明確;
第十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程序:
(壹)組織招標工作小組(招標工作小組應由與規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和基建管理人員組成,有能力對投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
(二)向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辦理招標項目登記;
(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發布招標信息;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向投標單位發放招標文件和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解答投標單位對招標文件的疑問;
(八)開標、審標;
(九)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將定標結果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審批;
(十壹)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合同。
第十壹條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必須認真編制,其主要內容有:
(壹)投標書:全面說明工程項目情況(計劃批準文號、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工程內容和工程量、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工程現場情況、招標方式等)、招標範圍、發包形式和工程價款結算方式、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和價差計算方法、工程計劃、發包機構和有關部門。(二)施工圖紙、地質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三)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招標、開標、定標等活動日程安排;
(五)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第三章 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負責編制招標書,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造價、工期和鋼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的數量。
招標單位無力編制標底的,可自主委托具有編制標底資質的咨詢公司或專業單位編制。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招標單位的標底編制業務。
招標費用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或者修改調整後的概算範圍內。
第十三條 在主要材料設備計劃價格與市場價格差異較大時,材料價格應按照供貨方式另行計算確定,並明確差價的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 招標工程的工期,應根據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額和計劃投資安排合理確定工期。如招標單位要求縮短工期,可采取適當加快進度的措施予以收費。
第十五條 每個招標項目只允許設置壹個標段。凡采取暗標的項目,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標
第十六條 參加投標的建築施工企業,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提出投標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企業簡歷;
(二)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三)自有資金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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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的數量和平均技術等級,施工機械的配備情況;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項目及其質量情況說明;
(六)招標單位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參加投標。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應當明確總承包單位,並由總承包單位承擔全部義務。
(3)施工組織措施及總進度(包括完成基礎、主體、安裝、裝飾裝修等);
(4)保證質量、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包括施工方案和配備的主要施工機械等;
(5)計劃開、竣工日期;
(6)招標單位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投標書應當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並在規定日期內密封送交招標單位。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將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後,如需對原投標書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可在規定的送達投標書截止時間前以公函形式提出。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工作小組主持,組織評標小組進行評標。
評標、定標工作由評標小組負責。
第二十壹條 投標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無效投標:
(壹)未密封的;
(二)未按照要求編制,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者內容不完整的;
(三)未加蓋單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 評標小組評標和確定中標單位堅持公正、有效的原則,對投標報價、工期、施工方案、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措施、主要材料用量、企業技術資質和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審,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評標、定標的具體原則和方法,由評標小組在開標前確定。評標、定標原則壹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的,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裁決。
大中型項目從開標到定標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天,其他項目不得超過七天。
第二十三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中標單位(含議標工程)確定後,即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審批。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如有異議,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七日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可視為招標單位同意並發出中標通知書。
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收到重點建設和大中型項目招標結果核查報告後十日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可視為建設單位同意並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招標投標單位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書和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要求,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條 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投標單位支付三百元至二千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具體標準由省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和省物價、財政部門確定。
標書編制補償費在招標單位建設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招標在定標後,招標單位以中標金額的萬分之四、中標單位以中標金額的萬分之二,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招標投標主管部門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招標投標管理費列支範圍為:招標單位在建工程管理費;中標單位在建工程管理費。
招標投標管理費是彌補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經費不足的專項支出,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壹)對按規定應當實行招投標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進行招投標的,城鄉建設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銀行不予撥付建設資金,施工單位不予驗收施工的。
(二)凡參與編制或確定秘密標底泄露標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三)投標單位填寫投標申請書弄虛作假的,由招投標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出投標,並取消其3至6個月在當地的投標資格。
(四)中標後,招標、投標雙方擅自改變招標、投標條件,或者不按規定時間簽訂工程合同的,責任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對招標投標過程中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的人員和單位,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由省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不適用於在我省投標的外地企業。外省企業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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