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硫酸貯存現場應設有安全防護和處置泄露的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查、保養。
(2)、對酸庫硫酸的管理實現“兩雙”制定,即:雙人、雙鎖管理。酸罐出口閥門加雙鎖,壹把由酸庫人員管理,另壹把由值班工長管理,同開同鎖。
(3)、酸庫操作人員須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和巡檢制度,並做好巡檢記錄,如發現跑、冒、滴、漏等隱患,須立即處理並匯報。
(4)、酸庫崗位設壹專用桶,回收滴漏的酸液並用標簽標明,所回收的酸液在值班人員的監督下由酸庫操作人員及時送回專用桶,以防流失。
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八條 申請生產第壹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壹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註;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壹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第九條 申請經營第壹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經營:
(壹)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