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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標簽設計違規行為包括

食品標簽標識禁用規定匯總(普通食品)

(壹)包裝設計及材料:

GB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4806.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

GB968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

GB11676-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有機矽防粘塗料

GBT10004- 2008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幹式復合、擠出復合

QBT1014-2010食品包裝紙

GB23350-2009限制商品食品和化妝品過度包裝要求

包裝原紙、材料不得使用回收的廢紙、再生塑料、酚醛樹脂,不得使用工業級石蠟,食品包裝油墨、顏料不得印在接觸食品的表面。

《限制商品食品化妝品過度包裝要求》要求食品不得過度包裝。例如,初加工食品的包裝空隙率不得大於10%,包裝不得超過3層,除初始包裝外的外包裝總費用不得大於食品銷售價格的20%。

(二)不得標註與馳名商標商品和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不得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不得擅自在不同商品或者同壹種類似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字號、包裝、裝潢,

不得擅自在不同商品或者同壹種類似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字號、包裝、裝潢;


不得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他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不得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擅自更換註冊商標,並將被更換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反向假冒);


不得擅自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他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作為商品名稱、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

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 "中國馳名商標"。

(三)標註內容不得含糊。

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包裝、標簽、標識內容必須清晰、醒目、耐久、易識讀。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有標簽、標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附著的食品除外)。應當直接標註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便於消費者識別和閱讀。

(四)標註內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黃色內容。

包裝、標簽、標識的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無誤、有科學依據,不得標註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者違背科學營養知識的內容。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五)標註內容不得有治療疾病等虛假、誤導、欺騙性內容。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廣告管理規定》等。

包裝、標簽、標識的內容不得以虛假的、誤導或者欺騙消費者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不得使用虛假的、誤導或者欺騙消費者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不得使用虛假的、誤導或者欺騙消費者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體大小或者顏色差異誤導消費者;

不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暗示性語言、圖形、符號,引導消費者購買食品或者將某種性質的食品與其他產品混淆;

凡加工食品不得在包裝上、

任何加工食品不得在包裝、標簽、標識或者名稱前冠以 "鮮 "或者 "新鮮 "字樣,以表明該食品是新鮮、天然的;

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健康科學,不得有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有醫療術語、治療作用的宣傳、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以及易與藥品混淆的術語。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健康科學,不得有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有醫療術語、宣傳療效的用語、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以及無法用客觀指標評價的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不得偽造或者虛假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

不得偽造食品產地;

不得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不得偽造、冒用、塗改生產許可證編號等。

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產品條形碼;

不得標註下列內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非保健食品;

(3)以欺騙性或者誤導性方式描述、介紹食品的;

(4)附加不能確認產品說明依據的;

(5)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的說明;

(6)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標註的;

食品包裝上不允許出現下列用語:

1.免疫調節;2.調節血脂;3.調節血糖;4.延緩衰老;5.提高記憶力;6.改善視力;7.促進排鉛;8.清嗓;9.調節血壓;10.改善睡眠;11.促進泌乳;12.抗突變;13.抗疲勞;14.耐缺氧;15.抗輻射; 16.減肥; 17.促進生長發育; 18.改善骨質疏松癥; 19.改善營養性貧血; 20.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 21.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 21.美容(痤瘡/黃褐斑/改善皮膚水分和油脂); 22.改善胃腸功能(調節腸道菌群/促進消化/潤腸通便/對胃黏膜有輔助保護作用); 23.抑制腫瘤。不得標註為疾病預防、緩解、治療或治愈。不得標註 "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抗癌 "或其他類似用語。

(六)不得使用絕對化等用語。

《中華人民****、國家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益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廣告中不得使用的禁用詞語:

1、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第壹、唯壹、第壹、最好、最精、頂尖、最低、最低、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貨、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第壹、最新、最先進、第壹品牌、金牌、名牌、最賺錢、超賺錢、第壹巨星、奢華、至尊、頂級享受等絕對化用語;

2、國家XXX領導人推薦、國家XX權威機構推薦、國家XX權威機構獨家、特供等。借用國家名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姓名等宣傳用語;

3、質量免檢、無需國家質量檢測、免抽檢等、聲稱質量免檢的用語;

4、使用人民幣圖形(經央行批準的除外);

5、繁體字(商標除外)、單獨使用外文文字或中英文結合的用語;

6、祖傳、抑制、秘制等虛假用語;

7、強效、特效、全效、強力、神效、高效、速效、奇效等誇張用語;

8、處方、復方、治療、消炎、抗炎、活血、化瘀、止咳、解毒、功效、防治、防癌、抗癌、腫瘤、增強、益智、各種疾病名稱等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

9、神丹、仙丹等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7)標註內容必須使用漢字(註冊商標除外),使用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外文的,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註冊商標除外)。

包裝、標簽、標註內容必須使用規範漢字(註冊商標除外);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國外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

所有外文均可使用,但應當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生產企業及地址、國外經銷商的名稱及地址、網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漢字(註冊商標除外)。

(八)強制標註的內容不得小於1.8mm。

包裝或者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積大於875px2的,強制標註的內容中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食品或者其包裝的最大表面積小於250px2的,只能標註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號等為標準強制標註內容。如果通過外包裝可以清晰識別內包裝或容器上全部或部分強制標註內容的,可以不重復標註外包裝上的相應內容;如果內包裝(或容器)外有其他直接向消費者交付的外包裝(或容器)的,可以只標註外包裝(或容器)上的強制標註內容。

(九)食品標簽、標識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標簽、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十)食品名稱標註必須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不得縮小、模糊、含混。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包裝、標簽、標識應當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和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特殊名稱;

以活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為原料,采用特定加工工藝生產的,以仿制其他具有生物學特性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為目的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註明 "人工"、"仿制 "或者 "素食 "等字樣,並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名稱。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的名稱有壹項或者幾項規定的,應當使用其中壹項或者與其相當的名稱;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規定名稱的,應當使用不引起消費者誤認或者混淆的通用名稱或者俗稱;

可以標註 "新創名稱"、"新創名稱"、"新創名稱"、"新創名稱"、"新創名稱"、"新創名稱 "等字樣。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品牌名稱"、"地區俚語名稱 "或 "名稱"。''或''商標名'',但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分標明國家或行業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或等同名稱中的任何壹個;

使用 "新創名稱 "時,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分標明。"新創名稱"、"特有名稱"、"音譯名稱"、"品牌名稱"、"地方俚語名稱 "或者 "商標名稱 "中含有容易使人對食品屬性產生誤解的文字或者用語(詞)的,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分使用相同字號標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體大小不同容易引起誤解時,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應當使用相同的字體大小。食品特殊名稱中的屬性因字體大小不同容易引起誤解,也應使用相同字體大小的特殊名稱來表示食品的真實屬性。例如,"橙汁飲料 "中的 "橙汁 "和 "飲料"、"巧克力夾心餅幹 "中的 "巧克力 "和 "巧克力"巧克力"、"夾心餅幹",應使用相同的字號;

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在食品名稱或食品名稱前或後附加相應的詞語或短語。例如,幹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狀的、顆粒狀的。

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形成的外觀均勻且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屬)名稱;

不得在食品名稱前或者食品名稱後冠以藥品名稱或者藥品圖形、暗示療效、保健功能的名稱(不包括藥食同源物質)。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者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按特殊配方和特殊工藝加工的食品(包括嬰幼兒食品),即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使用如 "嬰幼兒配方乳(奶)粉"、"無糖速溶黃豆粉"(糖尿病患者用)、"嬰幼兒配方乳(奶)粉"、"無糖速溶黃豆粉"(糖尿病患者用)等名稱。名稱中可使用 "大豆粉"(糖尿病患者用)、"鐵強化高蛋白速溶大豆粉"(貧血患者用)等具有特殊含義的修飾詞。

(xi)標簽內容必須有配料表。

預包裝食品應當標註配料表。

配料表應當以 "配料 "或者 "配料表 "為標題;

各種配料應當根據食品的制造或者加工工藝逐壹遞減添加,添加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其具體名稱;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時,可標註其具體名稱、種類或代碼。

(xii)凈含量標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並與食品名稱在同壹版面標示。

定量預包裝食品應當標註凈含量,凈含量應當按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標註。如 "凈含量450克",或 "凈含量450克";

應當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法定計量單位,按下列方式標示包裝(容器)內食品的凈含量:

1、液態食品,用容積-L(1)(升)、毫升(ml)(毫升)表示;

2、固態食品,用質量-g(克)、千克(千克)表示;

3、半固態或粘性食品,用質量或容積表示。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列在包裝紙或容器的同壹展示頁上。

含有固態和液態兩相物質的食品容器(如糖水梨罐頭),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標示浸出物(固體)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頭

凈含量:425克

浸出物(也可標註為固形物或梨的碎片),不少於255克(或不少於60%)

如果同壹種預包裝食品中含有幾件彼此獨立的同壹種預包裝食品,除凈含量外,還應標註食品的件數或數量,但不包括小包裝,如小塊糖果,這些糖果不在大包裝內單獨出售。

(xiii)必須標明廠名和地址。

預包裝食品應當標註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應當標註食品產地,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至市轄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標註:

1.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分(子)公司,應當標註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2.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子)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註集團公司和分(子)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只標註集團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3.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但不承擔對外銷售的,應當標註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的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也可以只標註被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標註原產國國家或者地區(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的名稱、地址。

5.食品應當分裝標註分裝人的名稱和地址,並註明分裝字樣。

(十四)必須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

日期不得加貼、補印或篡改。

(十五)標註內容必須有產品標準號。

國內生產、國內銷售的包裝食品(不含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標註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代號和順序號。

(十六)必須標註質量(品質)等級(產品標準分為質量(品質)等級)。

企業執行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產品,應標註質量(品質)等級、加工工藝。

(十七)必須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食品)。

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應當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註委托企業或者受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十八)混裝的非食用農產品誤食後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標註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註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十九)酒精度大於0.5%且必須標註健康警示;玻璃瓶裝啤酒必須標註安全警示。

(二十)標有 "營養"、"強化 "字樣的,要標註食品的營養成分和熱量。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註 "營養"、"強化 "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標註食品的營養成分和熱量,並按照國家標準進行量化標註。

(二十壹)其他強制標註內容

輻照食品:經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處理的食品,應當在食品名稱附近標註 "輻照食品 "字樣;經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處理的任何配料,應當在配料表中標註。

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有合法轉基因原料的食品:應當標註 "轉基因XX食品 "或者 "以轉基因XX食品為原料 "等轉基因標識。

特殊食品:

例如,含有咖啡因、維生素B6、維生素B12等成分的飲料,必須標註每日最高限量。2.2. 低脂牛奶、脫脂牛奶、脫脂奶粉和乳飲料應標註以下字樣:"不能完全替代嬰兒食品。"3. 含蜂王漿的食品應標註 "可能引起各種過敏反應,特別是對有哮喘病史的人,過敏可能致命"。4.除咖啡因含量的飲料外,還應標註 "兒童、孕婦、哺乳期婦女及咖啡因過敏者禁用"。

無糖食品:《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明確規定,"無糖 "要求是指固體或液體食品每100克或100毫升含糖量不超過0.5克。如果產品標註為 "無糖",其單糖(如蔗糖、乳糖、麥芽糖等)或雙糖(如葡萄糖、果糖等)的含量必須符合上述標準。

(二十二)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動植物和微生物基因組組成所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包括:轉基因動植物和微生物產品;轉基因動植物和微生物直接加工產品;以轉基因動植物和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產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⒈轉基因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批準並標註批準文號後,方可生產或者進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衛生法》、《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轉基因食品作為新資源食品,須經衛生部審查批準並標註批準文號後,方可生產銷售或進口。批準文號分別為 "衛新食試字"、"衛新食準字"、"衛新食進試字"、"衛新食進準字"、"衛新食進準字"。"(××××)"年 "第××號"。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轉基因食品不得生產銷售或進口,也不得作為食品或食品原料。經批準的轉基因食品應由衛生部列入可用於食品生產和經營的轉基因食品品種目錄。轉基因食品的名稱應當與衛生部批準的內容壹致。

轉基因食品必須標註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工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等規定:國家對轉基因生物實行標識管理,列入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產品應當標識;列入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產品應當標識。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產品應當加貼標識;未加貼標識或者未按照規定加貼標識的,不得進口或者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應當加貼標識;未加貼標識的,不得銷售。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查驗商品和標簽。經營單位和個人拆卸原包裝銷售的,應當重新加貼標簽。含有轉基因生物或者轉基因表達產物的食品(包括原料和加工食品),應當標註 "轉基因XX食品 "或者 "原料為轉基因XX食品 "字樣。如果轉基因食品來自可能致敏的食物,則還應標註 "本產品為轉基因 XX 食品,對 XX 食品過敏者請註意"。轉基因食品的標註方式如下:

如果食品是以某種方式包裝的,則在標簽的顯著位置標註;

如果食品是散裝的,則在價格標簽或單獨的告示牌上標註;

如果食品是轉運的,則在送貨單上標註;

如果食品是進口的,則在貿易合同和報關單上標註。

標註方式:

1)轉基因動植物(包括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制品、含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其制品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添加劑等,直接標註為 "轉基因××"。×x".

②轉基因農產品直接加工產品,標註為 "轉基因××加工產品(成品)"或 "轉基因××加工原料"。

3.用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產品制成的產品,但最終銷售的產品中不再含有或者檢測出轉基因成分的,標註為 "本產品為轉基因××加工產品,但本產品中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或者標註為 "本產品為轉基因××加工原料,但本產品中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

第壹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

壹.大豆種子、大豆、豆粕、豆油、豆粉

II.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包括稅號為 11022000、11031300、11042300 的玉米粉)

III.菜籽油、菜籽粕

四、棉花種子

五、番茄種子、新鮮番茄、番茄醬

對轉基因生物的標識有三種方法:

壹是轉基因動植物(包括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其成分的微生物產品、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直接標註為 "轉基因××"。

二是直接加工轉基因農產品,標註為 "轉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 "轉基因××加工原料"。

三是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用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產品制成的產品,但最終銷售的產品不再含有或者無法檢測出轉基因成分的產品,標註為 "本產品為轉基因××加工產品,但本產品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或者標註為 "本產品為轉基因××加工原料,但本產品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

農業部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審定和監督管理,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由農業部審查批準後方可使用,同時抄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部門;國內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由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包裝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產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由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使用,並報農業部備案。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入境口岸的標簽查驗工作。

3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醒目,與產品包裝、標簽同時設計、印刷,或者另加符碼標識、說明。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規定: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醒目,與產品包裝、標簽同時設計印刷。原包裝或者標簽難以標註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可以在原包裝或者標簽上加貼轉基因生物標識,但加貼的標識應當牢固、持久。

(1)快餐業、零售業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難以在每件待售商品上標註的,可在商品展(示)櫃(臺)上標註,也可在價格標簽上標註或設置標示牌(板)標註。

(2)銷售無包裝和標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可以采取設立標識牌(板)進行標識。

(3)運輸容器中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無包裝直接銷售的,銷售場所可以在運輸容器上進行標識或者設置標識牌(板)進行標識。

(四)銷售無包裝、無標識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難以設置標識牌(板)進行標識的,銷售者應當以適當方式申報。

(五)進口無包裝、無標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難以用識別板(牌)標識的,應當在報檢(報關)單上註明。

宋體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標註規範漢字。

宋代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標註規範漢字。有特殊銷售範圍要求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還應明確標註銷售範圍,可標註為 "限xxx銷售(生產、加工、使用)"。

註意轉基因食品標識不得有治療疾病等虛假內容。

轉基因食品標識應當真實、客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治療疾病;不得虛假或者誇大宣傳產品功效;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具有治療作用和特定保健功能。

(二十三)進口食品:

1、必須有中文標簽、說明書。標簽、說明書符合上述壹般食品使用的要求。還應標明原產國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2、2015年7月28日起進口的食品需查看《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證明備註欄標註貨物名稱、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數量/重量、生產日期等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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