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23年新冠肺炎醫保報銷政策如下:
四川省醫保局、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實施“乙類管理”後優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川醫保發[2023]1號
各市(州)醫保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乙類管理”總體方案中“保健康、防重疾”的要求,確保人民群眾平穩度過感染高峰期,根據國家醫保局規定,
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關於實施“乙類乙類管理”後優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醫保〔2023〕1號)決定對我省醫療保險相關政策進行優化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優化醫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層就醫報銷水平。
住院報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在符合衛生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的所有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支付,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先行墊付,中央財政按實際支出的60%予以補貼。
該政策以患者入院時間為準,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合作推進分級診療實施,引導患者到基層就醫,保障醫療服務穩定有序,加大醫保對農村、城市社區等基層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的支持力度。
門診報銷:參保患者在基層醫療衛生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和疑似癥狀的門急診費用,符合醫保政策範圍(含臨時支付政策範圍)的,實行專項保障,不設起付線和封頂線,統籌基金直接支付70%。
統籌基金支付不計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支付限額,不計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封頂線。鼓勵基層醫療機構配備醫保藥品目錄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治療藥品(含暫納入藥品)。專項保障先執行到2023年3月31。
參保患者在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治療的門診和急診費用,按照現行相關醫療保險政策執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的醫療費用單獨編制預算,不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總預算指標,不納入DRG/DIP支付範圍,按項目支付。
二、實施臨時醫療保險目錄,滿足患者需求。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新型冠狀病毒的治療藥物和醫療服務、四川省醫療保障局等五部門《關於將清肺排毒合劑等醫院制劑(新冠肺炎1號)暫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通知》(川醫保發〔2020〕3號)中,先執行新型冠狀病毒治療醫療機構制劑延續醫保臨時支付政策至2023年3月31日。
納入醫保的藥品:復方氨酚烷胺(口服緩釋劑型)、小兒氨酚烷胺(口服緩釋劑型)、氨酚烷胺(口服液體劑型)、鹽酸伯努利(口服緩釋劑型)5種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藥品,暫納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按甲類藥品管理,提前執行至2023年3月。
第三,做好“互聯網+”醫保服務,幫助患者在線診療
各地衛生部門要及時公布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名單。對於行業部門允許開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互聯網首診服務的,對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相關癥狀且符合新冠肺炎感染者家庭治療指南的患者,提供醫保結算服務,有條件的可提供醫保移動支付結算服務,按現行線下診收費價格政策執行(普通門診診收費、專家門診診收費、 專家門診會診費副主任醫師、專家門診會診費主任醫師),並納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新型冠狀病毒中感染相關癥狀的隨訪服務仍按現行互聯網隨訪報銷政策執行。
第四,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增強醫療保障能力。
繼續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治療所需藥品的集中采購、網上采購、備案采購和價格監測工作,降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
各地醫保部門要嚴格執行政策,完善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基金監管,確保醫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
在此基礎上,醫保基金確實存在收不抵支的統籌地區,地方財政可以給予適當補助。適時推進省內資金調劑。
五、優化醫療保險經辦流程,提供便捷的醫療保險服務。
繼續提供便捷的醫保服務,落實長期處方醫保支付政策,推行網上常規醫保經辦、及時急診、私人特事、延時非緊急事項,消除隱患。
各地根據需要,與具備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救治能力的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在醫療機構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特別協議》,指導各類醫療機構采集上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結算相關信息,進行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各相關醫療機構要完成信息系統的適配和改造。
發揮經辦力量,推動服務下沈。各級經辦機構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和城市社區健康促進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識,提高群眾自我保護意識,切實做到醫保管理不放松、醫保經辦服務不中斷。
第六,加強部門協調聯動,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B類管理”,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綜合評估我國病毒變異、疫情和防控工作的基礎上作出的重要決策。
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履行職責。醫保部門負責相關費用的審核和結算,加強基金監管;財政部門負責及時撥付財政補貼;衛生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機構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的身份識別、信息登記和上傳工作;疾控中心負責上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和數據。
加強協調聯動,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
本通知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B and B類管理”實施之日起生效(1.8起)。
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2023 65438+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