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利。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國家頒布了壹系列食品衛生法規,建立了食品衛生管理體系。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對這壹制度的侵犯;同時,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無疑會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極大的威脅,因此這種行為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客觀來說。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所謂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結果,都構成既遂。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是指沒有營養價值,根本不能食用,對人體有生理毒性,食用後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人體健康的非食用原料。比如白酒摻工業酒精,醬油摻不能喝的汙水,牛奶摻石灰等等。本罪主要表現為兩種行為:壹是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果有害物質是食品原料,如防腐劑,則不構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可判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至於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必須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鑒定。第二,行為人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銷售。也就是說,行為人雖然沒有實施摻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但是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仍然銷售。認定這種行為,要註意查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知道的。主要方面。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構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主觀方面。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壹般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故意內容是指行為人明知食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其銷售的食品中摻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而對危害結果采取放任態度,但不是行為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以積極追求結果為犯罪目的,則構成其他性質的犯罪。所以,在認定銷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時,要註意查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知道的。如雲南會澤銷售有毒假酒案,被告人、劉、李購買散裝白酒摻甲醇散裝,但該酒對村幹部有毒,已使人中毒,應予查封。不允許再次銷售的通知,無視政府禁令,繼續銷售,造成了嚴重後果。三名被告都因銷售有毒食品受到了法律的嚴懲。本罪的犯罪目的壹般是謀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 *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在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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