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生產經營管理要點不包括(醫療用毒性藥品的處方使用後,保管3年各查)。
醫療用毒性藥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毒性藥品的包裝容器上必須印有毒藥標誌。在運輸毒性藥品的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實行特殊管理。科研和教學單位所需的毒性藥品,必須持本單位的證明信,經單位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供應部門方能發售。
醫療單位供應和調配毒性藥品,憑醫生簽名的正式處方。國營藥店供應和調配毒性藥品,憑蓋有醫生所在的醫療單位公章的正式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處方壹次有效,取藥後處方保存二年備查。
群眾自配民間單、秘、驗方需用毒性中藥,購買時要持有本單位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信,供應部門方可發售。每次購用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用毒性藥品(以下簡稱毒性藥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毒性藥品的管理品種,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第三條、毒性藥品年度生產、收購、供應和配制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根據醫療需要制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由醫藥管理部門下達給指定的毒性藥品生產、收購、供應單位,並抄報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四條、藥廠必須由醫藥專業人員負責生產、配制和質量檢驗,並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嚴防與其他藥品混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