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通過自主研發、轉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五年以上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3.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4.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5.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產品(服務)屬於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規定的範圍;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含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地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地提高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
5.企業創造性地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地改進技術、產品(服務),並持續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與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下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的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增長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另行制定)的要求。
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新)證明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等相關證明材料。立項證明等相關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
5、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認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經營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並附研發活動情況說明;
< p> 6、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認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和技術損益表。 擴展資料:
1.電子信息
2. 生物與新醫藥
3. 航空航天
4. 新材料
5. 高技術服務
6. 新能源與節能
7. 資源與環境
8. 先進制造與自動化
II.高新技術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並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提交認定機構進行復審。復審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認定機構應當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變更名稱或者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並、重組、改變經營方式等),應當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認定符合認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保持不變,並為更名後的企業重新頒發編號和有效期不變的認定證書;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發生變化當年起,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質。
第十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整體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搬遷,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搬遷的,其資格繼續有效;部分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者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3)未定期報告與認定有關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或者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所屬年度以來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其承擔的相關工作負有誠信、守法和保密的義務。對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