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異地就醫需要先經過相關部門審批。異地安置審批地點為參保單位或街道社保所在地的區縣醫保中心。申請相關審批表後,填寫相關內容。拿相關單據去異地醫院醫保科蓋章。然後將相關的批準表格返回到提出申請的機構進行批準;
2.異地審批時限壹般為壹年,即從辦理之日起至第二年之日止。壹年內不能改。如果審批期限已過,仍在異地的當事人需要到相關部門重新審批。對於異地的當事人來說,選擇異地醫院是必不可少的。不同地區患者可以選擇多少家醫院的規定是不壹樣的。壹般可以選擇兩三個;
3.異地就醫的人,遇到異地報銷是必不可少的。相關人員就醫需要到門診、醫院開具收據、清單、處方、明細、醫保手冊、病例診斷證明。越詳細越好。同時,別忘了開具就醫所在醫院的掛號證明,以便用人單位、社保所和區縣醫保中心進行統計匯總和審核結算;
4.對於當事人在異地定點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將相關報銷單據郵寄回原城市報銷,也可請家屬在原城市幫忙報銷。報銷標準等問題仍會按照市裏的規定,相關資金可以由家屬領取,也可以設立相關賬戶。
慢性病醫療保險報銷標準:
1.符合甲類慢性病患者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85%支付。慢性腎功能衰竭患者腎功能衰竭期的門診血液透析費用、腹膜透析費用和器官移植後服用環孢素A的費用進壹步提高10個百分點。
2.乙類慢性病起付標準:300元。符合乙類慢性病患者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在起付線標準以上支付80%,壹個醫療年度內或有效期內不超過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額;
3、被保險人可以同時認定兩種乙類慢性病,並按先認定的雙病種管理,每種疾病單獨計算免賠額。慢性病的認定管理和最高支付限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統籌基金收支情況進行調整。慢性病的認定標準、規則和程序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綜上所述,參保人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後,才能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個人醫療賬戶的金額可通過醫保卡的任意營業網點提取,用於支持門診壹般疾病的費用和藥店購藥、配藥的費用。參保人患病住院包括門診特定項目治療可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醫療費用由個人先行墊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