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天津、沈陽等地已設立19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多災易災的地市和縣(區)設立了本級救災物資儲備庫,“中央-省-市-縣”四級儲備體系已基本建立。
為全面加強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建設,提高國家整體救災應急保障能力,該《意見》首次提出推動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救災物資儲備體系,推動救災物資儲備下移到基層,進壹步提升救災工作效能,最大程度提高救災物資調運和發放時效。
民政部表示,按照“自然災害發生12小時之內,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的基本要求,民政部在北京、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福州、鄭州、武漢、長沙、南寧、重慶、成都、昆明、拉薩、渭南、蘭州、格爾木、烏魯木齊、喀什等地設立19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多災易災的地市和縣(區)設立了本級救災物資儲備庫,“中央-省-市-縣”四級儲備體系基本建立。
民政部提出,目前,我國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建設雖已取得壹定成效,但與日益復雜嚴峻的自然災害形勢和社會各界對減災救災工作的要求和期待相比,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建設還存在壹些***性問題,如儲備庫布局不甚合理、儲備方式單壹、品種不夠豐富、管理手段比較落後、基層儲備能力不足等。另外,近年來,基層救災物資儲備庫“有庫無物”現象相對突出,地方發放的救災物資中曾暴露出部分產品質量問題。對此,《指導意見》首次提出推動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將儲備體系建設延伸到鄉鎮(街道)壹級,推動救災物資儲備下移到基層,最大程度提高救災物資調運和發放時效,進壹步提高救災工作效能。
同時,《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嚴格遵守救災物資招投標采購制度,強化質量監督,建立庫存救災物資定期輪換機制,確保救災物資質量合格、安全、可靠。災區各級民政、商務、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障災區物資的市場供應,確保救災物資質量安全。
此外,關於關於車輛通行費。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後,各級民政部門要主動與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協調溝通,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和既定程序,提前做好救災物資運輸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相關申報工作,確保救災物資及時高效調撥災區。
法律依據
《國家物資儲備倉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所屬垂直管理局管理的通用倉庫、成品油庫、火炸藥庫(以下簡稱“儲備倉庫”)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儲備倉庫主體責任責任,依法建立儲備倉庫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儲備倉庫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儲備倉庫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 儲備倉庫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