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生產藥品再註冊申請由持有人向____提出。介紹如下:
境外生產藥品再註冊申請由持有人向藥品審評中心提出。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藥品註冊行為,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和國疫苗管理法》(以下簡稱《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藥品上市為目的,從事藥品研制、註冊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藥品註冊是指藥品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關要求提出藥物臨床試驗、藥品上市許可、再註冊等申請以及補充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基於法律法規和現有科學認知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等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活動。
申請人取得藥品註冊證書後,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
第四條 藥品註冊按照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進行分類註冊管理。
中藥註冊按照中藥創新藥、中藥改良型新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同名同方藥等進行分類。
化學藥註冊按照化學藥創新藥、化學藥改良型新藥、仿制藥等進行分類。
生物制品註冊按照生物制品創新藥、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藥、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類似藥)等進行分類。
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藥品的細化分類和相應的申報資料要求,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註冊藥品的產品特性、創新程度和審評管理需要組織制定,並向社會公布。境外生產藥品的註冊申請,按照藥品的細化分類和相應的申報資料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