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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銷毀的壹次性醫療器械查詢記錄

設置基礎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三十五條:“醫療器械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消毒管理規定處置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

壹次性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並記錄。"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

(五)醫療器械使用者重復使用壹次性醫療器械,或者未按照規定銷毀使用過的壹次性醫療器械的。"

責任問題

1.立案責任: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行為(或群眾投訴舉報、其他渠道轉來的),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3.追究責任:指定專人負責立案,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做好記錄。執法人員應當保守相關秘密。

1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審查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的理由,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違法事實及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⒌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包括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方式和期限等。案情重大、復雜或者涉嫌犯罪的,應當提交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時限按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3號)執行。

(七)落實責任;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處罰項目。

⒏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問責的情況和依據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 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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