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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管理條例2021新內容

2021年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對下列內容進行新增修改:醫療器械實行分類管理,第二類、第三類需要取得上市許可,第壹類實行備案,《條例》使用了“註冊人、備案人”概念,對應上市許可持有人概念。為落實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壹是明確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的定義。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或者辦理備案的企業、研制機構為註冊人、備案人,對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擔責任。二是明確註冊人、備案人義務。細化其全過程管理義務,包括建立並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開展上市後研究和風險管控、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建立並執行產品追溯和召回制度等。三是厘清註冊人、備案人與受托生產企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使用單位等其他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

五、《條例》在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產業創新方面作出的規定。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進壹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

壹是將醫療器械創新納入發展重點,完善創新體系,在科技立項、融資、信貸、招標采購、醫保等方面予以支持,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二是加強醫療器械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在線政務服務水平,為醫療器械行政許可、備案等提供便利。三是優化審批程序,減少審批材料,允許企業提交自檢報告。四是優化備案程序,實行告知性備案、並聯備案等。五是對用於治療罕見疾病、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以及應對公***衛生事件等急需的醫療器械,可以附條件批準,加快產品上市。六是對延續註冊和臨床試驗實行默示許可。七是將生產經營許可審查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八是明確免於臨床評價的情形,提高企業註冊申請的效率。九是鼓勵醫療機構開展臨床試驗,將臨床試驗條件和能力評價納入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十是允許拓展性臨床試驗,對符合條件的正在開展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可免費用於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其安全性數據可用於醫療器械註冊申請

六、為應對突發公***衛生事件,《條例》作了如下專門的制度安排。

為滿足應對重大突發公***衛生事件的需要,加快將急需醫療器械投入使用,《條例》規定了以下制度:

壹是優先審評審批制度。對創新醫療器械優先審評審批。二是附條件批準制度。對用於治療罕見疾病、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和應對公***衛生事件等急需的醫療器械,可以附條件批準,加快產品上市。三是緊急使用制度。參照疫苗管理法,規定出現特別重大突發公***衛生事件或者其他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緊急事件,可以在壹定範圍和期限內緊急使用醫療器械。四是臨床急需特批進口制度。規定醫療機構因臨床急需進口少量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口。五是醫療衛生機構研制醫療器械制度。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為應對突發公***衛生事件可以研制醫療器械,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七、《條例》對法律責任的完善。

為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提高違法成本,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給守法企業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對原《條例》的法律責任條款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壹是大幅提高罰款幅度。特別是對涉及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二是加大行業和市場禁入處罰力度。為凈化市場環境,將嚴重違法者逐出市場,視違法情節對違法者處以吊銷許可證、壹定期限內禁止從事相關活動、不受理相關許可申請等處罰措施。三是增加“處罰到人”規定。對嚴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最高可以並處3倍罰款,5年直至終身禁止其從事相關活動。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條國家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壹類是風險程度低,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

第二類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

第三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

評價醫療器械風險程度,應當考慮醫療器械的預期目的、結構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醫療器械的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並根據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情況,及時對醫療器械的風險變化進行分析、評價,對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進行調整。制定、調整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應當充分聽取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以及使用單位、行業組織的意見,並參考國際醫療器械分類實踐。醫療器械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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