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2、《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第八條。
二類精神藥品經營單位的設立由企業提出申請,並提交下述審批資料,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審查合格的,市局組織現場驗收及審批,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由省局下文確認。
市內申請精神藥品經營的企業,直接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安監科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格申請報告;
2、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二類精神藥品經營目錄;
4、二類精神藥品管理制度目錄;
5、二類精神藥品經營管理人員名冊;
6、企業自查情況(對照驗收標準);
7、二類精神藥品經營單位資格確認申請表;
8、GSP合格/達標或認證的有關證書(復印件);
9、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根據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受理信息
·[受理條件]:
具備《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企業。
購買過量的安定、利眠寧等二類精神藥品,出現自殺事件在新聞中偶有報道。國家對零售藥店銷售二類精神藥品實行準入制度,並憑處方限量銷售;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使用二類精神藥品尚無限制,二類精神藥品在鄉村衛生機構管理中存在隱患較多,務必引起各級高度重視。
壹、存在問題
從調查情況看,各地縣、市以上醫療機構對二類精神藥品管理比較規範,做到專櫃存放、專冊登記、專用處方、限量使用、帳物相符。鄉、村衛生機構在二類精神藥品管理上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
1、未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大部分單位沒有建立二類精神藥品管理制度,二類精神藥品入庫帳與普通藥品帳混合做在壹起,對庫存二類精神藥品盤點有出入的壹般以報損了事,更不用說建立相應的藥品購進驗收、養護、使用等專用管理臺帳。因此,二類精神藥品的去向及批號追蹤等就無法執行到位。
2、藥品混放比較普遍。農村衛生機構采購二類精神藥品數量比較少,壹般直接進入藥房存放,有的與毒性藥品同放壹個抽屜,更多的是與普通藥品混放於櫃臺,既沒有設立專櫃保管,也沒有按照分類要求管理。
3、處方使用不夠規範。使用處方不統壹,有的用白底綠字,有的用白底藍字,也有用普通處方。設計的欄目也不規範,有的無住址和簡要病癥,有的無發藥復核人簽名欄。
4、藥品管理不夠嚴格。醫生超量開具二類精神藥品處方,藥房人員照方全發;有的還存在為親人、熟人代購二類精神藥品現象;二類精神藥品未專櫃加鎖保管,藥房可以自由進出非藥房工作人員,存在著安全隱患。
二、監管建議
1、盡快修訂監管法規。1988年頒布的《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其執法主體是衛生行政部門。《辦法》對涉及二類精神藥品采購、保管和從業人員條件都沒有具體規定,也沒有相應的罰則。因此,建議國務院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盡快出臺《精神藥品管理辦法》,或者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衛生部聯合發布《二類精神藥品使用管理辦法》,其中對使用二類精神藥品的單位實行資質審查制度,便於依法安全監管。
2、加強醫療行業管理。衛生行政部門作為醫療行業主管部門應將藥品管理列入醫院管理的主要內容進行考核,加強對基層醫療機構藥房從業人員藥品管理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培訓,對處方醫師和藥房從業人員重點抓好特殊藥品采購、使用和安全管理知識教育,要依照《處方管理辦法》規範處方印制、書寫、保管,使之規範管理和正確使用特殊藥品。
3、強化藥品監管力度。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基層醫療機構使用特殊藥品的監督檢查,實行藥品使用不良記錄制度。醫療機構在特殊藥品采購、驗收、養護、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或者薄弱環節,按預先設定的標準進行扣分並記錄,當累積分到壹定限度時實行繼續法律知識教育;對拒不執行整改意見或者出現特殊藥品被盜、丟失、帳物不符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並酌情作出取消特殊藥品使用資格處理,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則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