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2)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的;
(3)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
二、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標準: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類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的。
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認定
1、本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特別關系,成立本罪的行為,也必然符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構成。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有相似之處,但本罪是抽象的危險 犯,後者是具體的危險犯。盡管如此,也不能認為二者是對立關系。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同時觸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屬於想象競合犯,應當從壹重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