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從實用的角度來看,網上銷售的商品種類繁多,商品性質千差萬別,商品包裝也千差萬別。因此,政府部門很難通過列舉具體的商品清單來規定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範圍。所以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不適用,也就是說確定了適用範圍。
《消法》明確規定,消費者訂購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網上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已交付的報紙或者期刊等四類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還規定了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但在實踐中,經營者和消費者對哪些“其他”商品可以無理由退貨有不同的理解。有些經營者甚至擴大了無理由退貨商品種類的解釋。事實上,在壹定程度上,《消法》的無理由退貨制度已經被廢棄,經常引發消費糾紛。
為此,《指南》根據商品性質,增加了四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免於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第八條)。
即《消法》不適用於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情形:
1,消費者訂購的商品;
2 .鮮活易腐商品;
3.消費者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碼產品;
交付了4份報紙和期刊。
以及《指引》第八條所列商品:
1.開箱後因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貨的商品:包括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個人用品等。
2.激活或試用後價值大幅貶值的商品:包括產生授權或激活信息的手機、電腦、數碼產品;
3.已在網上交付的充值商品:包括手機充值卡、遊戲卡;
4.特殊清倉商品:包括即將達到保質期的商品、包裝破損或有缺陷的商品等。
問:2014年,我國新《消法》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沒有明確規定商品完好的內涵和標準,引發了多起退貨糾紛。《指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是,商品誠信的內涵和標準並不明確。實踐中,壹些經營者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無損,而且要求商品包裝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開箱試用,這在壹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為此,《指南》將壹般的“商品完好”定義為商品本身、配件及所附防偽標識、商標吊牌、商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的完整。儲值卡(券)狀況良好,說明卡(券)裏的金額沒有減少。再者,明確消費者基於檢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合理、適當地試用以確認商品的質量和功能,不會影響商品的完整性。(第九條)
同時,根據不同行業的經營特點和不同類型貨物的特點,《指引》明確了“貨物狀況不佳”的判斷標準。(第十條)
問:此前,關於“七日無理由退貨”中時間的定義存在爭議。時限為“7天”。怎麽算?指南中有明確規定嗎?
答:《指引》細化了七天期限的計算方法,從消費者簽收貨物的次日起算。期間的最後壹天為法定節假日,節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最後壹天。消費者應在上述期限內發出退貨(第12條)。明確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銷售過程中明確告知消費者需要支付或者免除的運費金額,以及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和有效聯系方式。未告知的,七日期間自電子商務經營者正式告知消費者的次日起計算(第十四條)。
問:“七天內無理由退貨”後運費誰來承擔?退款什麽時候能收到?這些問題是否在指南中有具體說明?
答:《指引》第二十條規定,退貨產生的運費由消費者依法承擔。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已支付運費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退款時可以不退還運費。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被電子商務經營者免除運費的,或者消費者參加全額免運費活動,但退貨後訂單總金額不符合活動要求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在退款時扣除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