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大病保險新政
(壹)大病保險的對象
居民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鄉居民,其保障對象為已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新生兒按當地規定辦理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續,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
(二)大病保險的覆蓋範圍
新的大病保險按照醫療費用補償的辦法執行。對居民在壹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門診慢性病費用,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後,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險予以補償。居民大病保險醫療年度為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
(三)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和籌資渠道
2016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32元,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撥付,居民個人不繳費。
(四)符合大病保險的醫療費用範圍
1.符合《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的藥品費用,包括乙類藥品個人自付部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開展抗腫瘤分子靶向藥物和部分特效藥費用統壹談判。
2.在《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中,除不予支付的項目外,其他費用(包括個人自付部分)均納入合規醫療費用支付範圍。
3.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籌資水平的逐步提高,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的其他合規醫療費用。
(五)大病保險待遇標準
在1。2016,全省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為12000元,12000元以下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部分不予補償。
2.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1.2萬元(含1.2萬元)不足1萬元的部分,給予50%補償;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不足20萬元的部分給予60%補償;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按65%補償。
3.壹個醫療年度內,居民大病保險給予每人最高30萬元的補償。
(六)辦理大病保險的服務流程
居民大病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協議統壹結算。參保居民在具備即時結算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符合居民大病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範圍的醫療費用即時結算,所需醫療費用經商業保險機構審核後及時撥付到定點醫療機構;不能實現即時結算的,由參保居民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服務大廳商業保險機構設立的窗口進行審核報銷。參保居民報銷居民大病保險所需的證件和材料,按照統籌地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家庭經濟困難申請社會醫療救助的,由商業保險機構為其出具規範的報銷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