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相關的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調查評價和風險監測,負責重大活動餐飲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處理。
(三)負責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負責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依法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依法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範;承擔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產品註冊、化妝品生產衛生許可有關工作。
(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負責藥品零售許可、第壹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許可,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範。
(五)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制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實施國家藥品、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標準。
(六)負責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
(七)依法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交易。
(八)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食品抽樣檢驗,發布日常監管信息,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相關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信息發布等工作。
(九)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和檢查工作。
(十)指導全市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十壹)指導全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食品檢驗檢測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二)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利用監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觀調控部門貫徹實施國家食品藥品產業政策。
(十三)貫徹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制度,配合實施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
(十四)協助地方黨委做好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幹部管理工作。
(十五)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